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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民法典第58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19   浏览量:307  
  


  法人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故法人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成立。《民法典》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指法人成立的程序和条件合法;二是指法人组织合法,即法人的目的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等均合法。这里所说的法律不限于民事法律,也包括有关法人登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

  按照《民法典》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设立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法定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名称与其他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相区别,因此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法人对于已经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任何类型的法人,其名称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对法人的名称有一定要求,除由国家直接命名外,各类法人的名称登记一般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限制和指引,如《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

  (2)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总称。法人的类型不同,所要求的组织机构也不完全相同。任何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都要有一定的机构;没有组织机构,就不能够成为法人。

  (3)有自己的住所。法人作为权利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必须具备住所。法人住所是法人民事活动的中心,它是法人的主要经济活动地点,也是债务履行、诉讼管辖以及清算的地点。法律要求法人要有自己的场所,有利于国家对法人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便于债务的履行,诉讼的管辖。作为法人的住所,可以是自己所有的,也可以是租赁他人的。与法人的住所不同,法人的场所范围更广泛,包括了法人的住所和法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法人可以有多个场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

  (4)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财产主要是针对营利法人而言的,而经费主要是针对非营利法人的要求。法人的财产和经费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对于特殊的公司类型,如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等,对其注册资本还有具体要求。法人没有自己的财产就不能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也就不能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所谓“自己的”,是指法人独自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发起人及法人成员的财产。

  由于法人种类繁多,不同法人承担的社会职能、目的范围不同,因此除上述一般条件外,对各类法人的成立还需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条件和程序加以指引和规范,如注册资本、审批登记。这种指引和规范,应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如《公司法》对公司的成立设立了具体的条件和明确的程序。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我国对法人成立大多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经过登记而成立。但有些法人还需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才能成立,如特殊行业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各种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体审批程序和条件,应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设定。

  我国对法人成立大多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经过登记而成立。但有些法人还需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才能成立,如特殊行业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各种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体审批程序和条件,应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设定。这里规定的“批准”指行政许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法人的设立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无权对法人的设立设定行政许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规则(民法典第56条)

·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民法典第55条)

·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民法典第54条)

· 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民法典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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