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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的职权以及法定代表人担任的规定(民法典第81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27 浏览量:409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章程,执行权力机构的决定,从事日常管理的机构,可以由一人担任,也可以由数人担任。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包括两种模式:一是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二是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执行机构为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执行机构有四个方面的职权:一是召集权力机构会议;二是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是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四是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营利法人的重要职能机关,是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例如,非公司形式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不设董事会和执行董事,企业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通常是厂长(经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 营利法人取得营业执照以及成立时间的规定(民法典第78条)
·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消灭的时间(民法典第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