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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消灭的时间(民法典第59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2-19   浏览量:223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也就是说,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在法人成立时同时产生,在法人终止时同时消灭,在法人资格存续期间始终同时存在。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只规定了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产生、消灭的时间,至于法人具体何时成立、何时终止,还需要通过《民法典》的其他条文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来进一步确定。基本规则可概括如下:

  (1)法人成立需要登记的,其权利能力自登记之时产生;不需要登记的,其权利能力自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时产生。

  (2)法人在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后终止,即一般而言,法人必须经过注销程序,由登记机关将其营业执照注销并登记,其法人资格才消灭。此外,法人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批准才能终止的,则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终止时间。如有特殊规定则依照其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法律拟制的“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产生和消灭的时间与自然人有联系也有区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法人的成立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此时其成为了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法人的终止相当于自然人的死亡,此时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权利能力终止。二者的不同在于:第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时间上一致,即同时发生、同时消灭,而自然人则不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即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能超出民事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而自然人中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要小于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是不一致的。第三,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方面,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由自身来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无须他人代表或者代理,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即是说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由法定代表人来进行的,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就是法人的意思表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法人的概念(民法典第57条)

·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债务承担规则(民法典第56条)

·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民法典第55条)

· 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民法典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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