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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案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1445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确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这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肯定原审裁判正确、合法的终审裁判。也就是说,“维持原判决或裁定”适用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原裁判结果正确,但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瑕疵的情形。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这种情况,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需要说明的是,瑕疵是指较小的错误、缺陷,且这种错误或缺陷不属于文字性缺陷,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方法予以纠正。同时,存在瑕疵的部分仅仅限定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理由部分。如果是裁判结果有错误,无论错误大小,均不能适用这一规定。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减少公共和私人诉讼成本的考虑,且这种纠正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 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 上诉案件的受理程序

· 上诉状的内容及提起上诉的程序

· 二审当事人资格及其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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