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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7   浏览量:1731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应当根据其权利主张与原判决、裁定之间的关系,依法选择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维护其合法权益。作为法律对执行程序启动后,就案外人权利保护提供的司法救济途径,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其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就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还是应该停止做出评价和判断。如案外人权利主张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执行标的就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客体,则属于“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421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特殊条件:

  (1)案外人民事权益受到生效裁判损害。并不是所有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均有资格申请再审,该民事权益应当具有一定对世效力,如物权、法定优先权、股权、知识产权、形成权等,具体的权益类型要根据实体法确定。

  (2)执行法院已经作出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提是案件在执行过称中,且其执行异议被驳回,如果案件尚未执行或已经执行终结,或者其未提出执行异议,则不能适用该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并不存在执行程序外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如果是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的生效判决,以及未执行给付之诉判决的,因未进入执行程序,受损害的案外人只能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依《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八项规定寻求救济。

  此外,还要注意区分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根据2015年5月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行为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执行的期间、顺序、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等执行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执行法院作出的其他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仍不服的,可申请执行复议,但无权申请再审。

  (3)案外人应在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应向原审法院提出。这与当事人一般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不同。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422条的规定,对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经再审审理后分别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1)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按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对待。《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8项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其可以原审当事人身份申请再审。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为形式上的案外人,实质上的当事人,其申请再审不以案件进人执行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为前置条件,对其管辖与一般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无异。原审是一审的,直接追加案外人为再审当事人,作出新的裁判;原审为二审,案外人与原审当事人之间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2)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处理好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种程序的关系。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各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但撤销之诉作为一种形成之诉,与再审的诉讼标的在一定情形下便会产生重合,致使某一案件同时符合两种救济程序。为了避免程序混乱和冲突,《民诉法解释》第299条和第301条分别从程序合并和程序选择适用角度,力图理顺两者关系,避免“一案双轨”。概言之,一是通常以再审程序吸收撤销之诉。撤销之诉讼审理期间,原裁判被再审的,撤销之诉并入再审,但有证据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优先审理撤销之诉,中止再审。二是原审案外人只能选定一条救济途径。原审案外人提起撤销之诉之后,仍有可能提出执行异议,但无权在其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再申请再审;如果案外人尚未提出撤销之诉,其一旦提出了执行异议,并被驳回的,视为其选择了申请再审,不能再提起撤销之诉救济。两种程序对主体资格的要求有所不同,如原审必要共同诉讼人无法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原审案外人选择的救济程序不同,其所产生的效果也会有所不同,如能否确认民事权利,能否中止执行,能否对裁判结果提出上诉等,该案外人需要在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前自行酌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九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二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人民法院因前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

  第四百二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二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四百六十二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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