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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举证与答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1929  
  

  (1)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2)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简易程序对答辩期没有固定具体时间,因为民诉法关于答辩期的规定不因程序不同答辩期限有不同,统一规定为15天,故简易程序仍应适用该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中答辩期需要压缩的,要征得当事人同意。

  (3)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4)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 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 简易程序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 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提出答辩状和发送答辩状副本的期间及相关规定

· 民事诉讼追加当事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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