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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追加当事人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2   浏览量:2460  
  

  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为使人民法院能够彻底地解决好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材料的基础上,应当通知必须参加而未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此处的当事人应作广义的解释,不仅包括追加原告、被告,而且也包括第三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加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申请追加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两种情形。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所谓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例如,合伙关系中基于合伙财产的诉讼,共同继承人基于被继承财产的诉讼。在实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享有共同的权利或者承担共同的义务,这体现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即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它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且作出合一判决,避免因分别审理和判决导致分割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在联系,造成相互矛盾的判决。因此,《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3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除人民法院有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以外,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需要说明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2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对于受诉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的原告,如果其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愿意放弃其实体权利,则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对于此类原告,通知参加诉讼后不参加诉讼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法院的判决对该当事人具有与其他当事人相同的约束力。

  对于受诉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的被告,不论其是否参加诉讼,均不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实行拘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二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 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

· 民事诉讼必要证据调查收集的方式及其程序要求

· 审判人员对诉讼材料的审核

·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审判人员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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