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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的材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14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4)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

  (5)证据;

  (6)询问当事人笔录;

  (7)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9)送达和宣判笔录;

  (10)执行情况;

  (11)诉讼费收据;

  (12)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

  (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

  (五)证据;

  (六)询问当事人笔录;

  (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

  (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

  (九)送达和宣判笔录;

  (十)执行情况;

  (十一)诉讼费收据;

  (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






· 简易程序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法律文书的规定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

·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及延长适用

· 简易程序的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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