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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及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4   浏览量:1878  
  

  1.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由于当事人的上诉引起的,因此,又称为上诉审程序;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为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程序也因无当事人的上诉而无从发生,当事人的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前提。当然当事人的上诉还必须和法院的受理相结合。

  第二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程序,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二审程序是为适应审理上诉案件的需要而设立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以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为基础而建立的民事诉讼法定程序;第二审程序是为实现上诉审法院的职能而建立的民事诉讼法定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义在于: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同属于审判程序,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二者的联系表现在:

  (1)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因对第一审程序作出的裁判不服才会提出上诉而启动第二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的裁判是第二审程序的审查对象,如果不存在第一审程序,也就不会有第二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一审程序中的诉讼材料,第二审程序仍然加以使用,第二审人民法院继续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加以审理,直至作出终审裁判。

  (3)二者存在共同的程序规则。第二审程序一般只针对审理上诉案件的特殊事项作出规定,具体的程序及程序规则仍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运用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人民法院的管辖权;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则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2)审理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以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为基点,展开对案件事实的审理;第二审程序则以第一审裁判为基点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

  (3)任务不同。第一审程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民事纠纷;第二审程序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担负着检查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以保证审判活动的正确性。

  (4)适用的审级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所应适用的程序。

  (5)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适用第二审程序。

  (6)审判方式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都必须开庭审理,不能迳行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的,可以迳行判决。

  (7)审结的期限不同。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审结期限为3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结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结期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结期限为30日。

  (8)裁判的效力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除法律规定不得上诉的以外,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有权上诉;而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为终审的裁判,是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即使当事人不服的,也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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