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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举证的处理和法律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13   浏览量:370  
  


  逾期举证,是指当事人超出举证时限提交证据。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当事人没有遵守举证时限的要求必然会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细化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根据不同情况可做如下处理:

  (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即逾期举证的当事人负有说明和举证责任。说明理由,是为了考量逾期举证的正当性。这里的“提供相应的证据”,并非是为了证明案件实体上的事实,而是为了佐证其逾期举证的理由本身,是一种针对程序性事项的证明。

  (2)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所谓“视为未逾期”,是指当事人虽然客观上在举证期限过后提出证据,但其不会受到任何不利后果的影响。这是对逾期举证的责任豁免。

  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基于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社会事件等,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应当认为其未及时提供证据存在正当理由,视为未逾期。民事权利涉及的毕竟是私权,当事人具有处分的权利,只要是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该证据则应视为未逾期。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如果该证据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情形即为典型的“证据失权”。一般认为,只要发生该情形,法院可不再组织质证即直接不予采纳该证据。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如果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应当采纳。此时,“应当采纳”的后果当然包括赋予逾期举证一方当事人的举证权和相对方的质证权。此类证据被采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罚款区间:“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主观过错程度,仅限定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区分,可以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进行分辨。诉讼标的的金额应按照比例原则,做到“罚当其责”。

  (5)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接受训诫后,其举证权及相对方的质证权均应当受到合法保护。

  此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罚款是法院为维护民事诉讼秩序,处罚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与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性质不同。如当事人因逾期举证被法院处以罚款,不能以此抗辩对方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主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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