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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提出命令”的主体范围与申请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22   浏览量:480  
  


  “书证提出命令”是指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书证提出命令”在民事诉讼法上没有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创设的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所采取的重要措施。由于立法上对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保障不够充分,而法律规定的律师调查权亦未得到充分落实,致使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十分有限,由此导致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足,特别在证据偏在场合更显得十分突出。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事实查明的准确性,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体权利的实现,是民事诉讼实践中十分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民事证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书证提出命令”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完善。

  一、“书证提出命令”的主体范围

  “书证提出命令”主体范围,包括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主体及相对方,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申请人,而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当事人的范围应当理解为广义的当事人,包括诉讼中的原告、被告,也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我国“书证提出命令”的被申请人不包括诉讼外第三人。这是我国“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虽借鉴大陆法系的规定但又有所不同的地方。日本、德国民诉法的“书证提出命令”的范围均包含诉讼外与诉讼无关的第三人。其理由在于,我国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是由司法解释创设,而司法解释本身的局限性使其不能为诉讼外第三人设定诉讼法上的义务,书证提出义务的主体只能限于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事人。

  二、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条件

  (一)形式要件。申请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二)内容要件。《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对申请书内容的规定,明确了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控制书证的对方当人提出书证的的条件,包括:

  (1)作为提出对象的书证应当特定化,即申请人应当明确需要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名称或标题或者主要内容。

  (2)对象书证及要证事实的重要性。应当明确需要以对象书证证明的事实以及事实的重要性,即在对象书证对要证事实的证明有积极作用,且要证事实本身对于裁判有重要意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有作出“书证提出命令”的必要。

  (3)应当就书证存在且由对方当事人控制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书证现实存在且在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控制之下,是人民法院作出“书证提出命令”的前提。对于这一前提是否存在的事实,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4)控制书证的当事人符合提交书证的法定原因或者理由。包括申请人根据实体法的规定有要求被申请人交付或者提供查阅相应书证的请求权,如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或者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法上的书证提出义务,即《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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