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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提出命令”的审查与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22   浏览量:419  
  


  鉴于“书证提出命令”启动对当事人权利的重要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对于法院的审查程序和参照依据进行了规定。

  1.审查的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即人民法院应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若被申请人提出其虽持有书证但并不负有书证提出义务时,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就申请人是否享有查阅书证的请求权或者要求被申请人交付书证的请求权,被申请人是否负有书证提出义务进行辩论。

  这是基于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要求法院在此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双方发表意见的机会和进行辩论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2.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并非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提交。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控制书证,仅是当事人申请“书证提出命令”的充分条件。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准许,应当综合考量待证事实是否因该证据不被提交而真伪不明、持有书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不提交书证的正当理由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己的因素,作出综合分析认定。

  (1)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是否明确。没有明确需要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名称或标题或者主要内容的,不予准许。

  (2)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有无必要。应考量书证能够对认定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产生重要影响,该书证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对于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具有相当程度的证明力,待证事实是否因该书证不被提出而真伪不明。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没有必要的,不予准许。

  (3)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有无实质性影响。待证事实本身对于裁判没有重要意义的情况下,法院没有作出书证提出命令的必要。

  (4)书证是否处于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书证处于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是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运行的基础条件。对方当事人对书证的控制,不仅包括直接占有,还包括间接占有,即当事人虽未直接占有该文书,但该文书处于其控制范围之内,获得该文书并不存在事实上的任何障碍。

  人民法院对这一前提事实的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但书证存在以及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事实,有时并非需要证据证明,申请人能够陈述充分理由,足以让审判人员确信前述事实的,法院也可以作出事实存在的认定。

  (5)控制书证的当事人符合提交书证的法定原因或者理由。不符合《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应当作出民事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提出书证。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不成立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民事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没有对裁定的形式作特别规定,实践中应以书面裁定为宜。裁定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书证持有人、申请提出的书证及范围、申请理由及裁定主文。其中裁定主文应当包括责令对方当事人于何时提出书证以及对方当事人违反书证提出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书证提出命令”的裁定是不可以上诉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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