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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2068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又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对什么事、在何时以及在何地有效。具体来讲,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和对时间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根据立法精神,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民法院所进行的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

  2.对事的效力。即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适用。凡是在我国人民法院包括各专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对空间的效力。即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域,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下层和上空。根据领土延伸原则,凡行驶于外国领海的我国船舶和飞行在外国领空的我国飞机上发生的民事纠纷应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根据外交豁免原则,凡发生在驻华使领馆及取得了豁免权的外交机构内的民事纠纷,除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豁免的情形外,该纠纷我国法院无权管辖。自然也不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此外,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存在自己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并在当地适用。二是,在实行“一国两制”的地区,根据特别法的规定而不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例如,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而民事诉讼法并未列入附件三,因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适用当地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同样,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也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对台湾也将采取类似的办法。因此,民事诉讼法在香港、澳门和台湾不发生法律效力问题。

  4.对时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通过并公布施行。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4月9日起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根据法律生效的一般原则,在新法生效之前发生并审理的民事案件,新民事诉讼法不溯及既往。凡新法公布之后才受理的案件,或诉讼活动尚在进行之中者应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






·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特征

·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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