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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483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制度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小标的案件,一审终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合议制度

· 民事诉讼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补充规定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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