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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2067  
  

  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国法院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除了审理一定数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还要承担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工作负担相对基层人民法院来说要重一些,因此,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案件通常是一些审理难度较大、较复杂、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具体来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都是涉外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两类:

  (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目前我国已设有海口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和北海海事法院。这十个海事法院都是中级法院。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其他法院不能管辖。

  (2)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如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还同意指定了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潍坊、苏州、宁波、景德镇、葫芦岛、泉州、镇江、金华等十几个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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