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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548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职责、任务最重的一级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除了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外,还要审理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的裁判的上诉案件。除此之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指导和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基于这些因素的考虑,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仅审理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有重大影响,是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内,案件的涉及面广、审理难度大、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数额巨大。一个民事案件,不论发生在哪个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只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影响,就可以作为第一审管辖进行审判。

  除上述案件外,高级人民法院还可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或由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提审的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概念及确立标准

· 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确定原则及分类

·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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