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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379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按以下规定确定管辖:

  (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因海上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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