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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的管辖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6   浏览量:1428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写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或者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载文义,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三种。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出票人或者付款人与持票人之间因票据承兑等发生的争议。例如,银行对票据持有人拒付一定的金额而发生的纠纷。又如,票据是伪造的,而银行以该票据的金额支付给票据持有人而发生的纠纷等。

  票据纠纷通常发生在票据的支付过程中,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也较多集中在支付地,所以,《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票据纠纷由支付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的管辖确定,关键是明确票据支付地。一般情况下,出票人在出票时,票据上都会载明票据的付款地,这种情况下,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即为票据支付地。如果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则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及情形

· 合同纠纷管辖

· 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 民事诉讼之一般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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