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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517  
  

  诉讼权利能力,亦称当事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权利能力是诉讼要件之一,如果起诉人或应诉人没有诉讼权利能力,法院将驳回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诉讼权利能力,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般而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一般都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但也有例外,如其他组织虽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却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自然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另外,基于法律的授权,胎儿的母亲,遗属执行人,财产管理人,死者名誉权侵犯案件中死者的亲属在胎儿的继承权、死者的遗产、失踪人的财产或者死者的人格权(如名誉)受到侵害时,可以本人的名义起诉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法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时,终于其终止时。

  其他组织虽然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却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能够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诉讼权利能力也是始于其成立,终于其终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处理程序及法律效力

· 民事诉讼回避的方式

· 民事诉讼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情形

· 民事诉讼审判人员依法办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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