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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的放弃与变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769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诉的种类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请求是交付某项财物或者为一定的行为;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是对某一法律关系的确定;变更之诉的诉讼请求是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法律关系。在诉讼中,被告反诉提出的请求,诉讼中的第三人向原诉的原、被告提出的请求,也是诉讼请求。

  放弃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后放弃对于被告人的实体权利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是对于实体权利的处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放弃自己对于被告的实体权利请求。比如,原诉请求被告偿还1000元欠款,后来原告全部放弃了这一请求,不要求被告偿还了;或者原告部分放弃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偿还500元。原告全部放弃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案件的审理;部分放弃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对放弃部分的实体权利,可以不予裁判。

  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依法增加或者减少已经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比如,原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后来原告又请求支付收养期间的抚养费。又比如,原诉请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后来原告仅请求支付违约金,不再请求赔偿损失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变更后的请求作出裁判。因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一般应在判决作出前提出,只有减少诉讼请求,才可以在判决作出后提出。

  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征、范围及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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