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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9-09   浏览量:1466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依据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时间划分,可将证据保全划分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中证据保全。其中,后者主要目的在于保全证据;前者除具有证据保全功能外,还具有确定事实、证据开示、促成裁判外纠纷解决等功能。

  民事诉讼或仲裁均是以证据为基础展开的。依据有关证据,当事人和法院、仲裁机构才能够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确定争议的原因,从而正确地处理纠纷。但是,从纠纷的产生直至案件开庭审理必然有一个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有些证据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可能会灭失或难以取得。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可能给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法院、仲裁机构的审理带来困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工作的具体方式及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民诉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一、诉中证据保全

  (1)适用条件:诉讼中证据保全的基础性要件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证据可能灭失,既可能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比如作为证据的物品由于自身原因可能腐烂、变质等,也可能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比如被申请人可能故意毁损证据材料等;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证据虽然不至于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来获取它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或者成本过高,比如证人即将出国定居,很长一段时间都不会回国等。当然,待保全的证据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

  (2)启动方式:一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定;二是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诉中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应强调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启动为例外。法院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应限于确有必要之情形,主要针对处于紧急状态、来不及通知当事人提出申请的证据,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等。

  当事人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这里的当事人不必然是原告,被告也可申请证据保全,这与财产保全是不同的。

  (3)申请期限:可以在涉诉立案时申请,也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5)受理法院:受诉人民法院。

  二、诉前证据保全

  (1)适用条件:除具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基础性要件外,还应当具备“情况紧急”这个要件。即指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起诉,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证据灭失或者今后难以取得。

  (2)启动方式:诉前证据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为之。因诉前证据保全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故申请人限定为利害关系人,应指民事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的主体。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3)申请期限:提起诉讼前。

  (4)受理法院: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三、证据保全的担保与损失赔偿

  (1)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拒不提供的,法院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2)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全错误造成损失适用侵权损害赔偿,即关注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要件。

  保全是否存在过错,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诉讼请求或抗辩主张是否得到支持作为判断标准。对证据保全错误的判断,要根据申请保全的对象、方式以及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其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等,考察其申请证据保全是否适当。

  四、证据保全的措施

  (1)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事实上,证据保全措施与其他法定的取证方式存在交叉情形。诸如,调查人员提取收集书证原件,或提取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物证的原物和采集物证复制品及照片或影像资料;收集、提取计算机数据;提取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采集物证以及调查人员为说明证据保全内容而制作的调查笔录等均既是独立的调查取证方式,亦同时具有证据保全的法律属性。

  (3)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主要是尽量采用查封、扣押外的其他保全方式,或查封、扣押后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证据的方式。

  (4)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对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采取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此类情形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专门的诉前证据保全规则。其他诸如《海事特别程序法》、《专利权法》、《著作权法》、《仲裁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亦规定了相应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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