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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参加诉讼的方式和时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57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是将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和一个今后可能发生的潜在的诉讼合并审理,从而达到简化诉讼,方便当事人,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

  比如,甲诉乙销售给他的锅炉不合格,要求赔偿损失,乙提出制造锅炉的材料是丙供给的,如果乙败诉,丙就可能对乙承担义务。因此丙参加到诉讼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供给乙的材料符合质量标准,以免除自己将来对乙可能承担的义务。

  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他无权承认、变更或者放弃原被告争议的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对原被告的争议实行和解。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

  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可能涉及他的实体权利,因此其参加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对涉及自己利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如果法院判决他承担民事责任,他即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义务。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途径有两条:一是申请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并说明事实、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参加诉讼;二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从诉讼理论上说,应当在诉讼进行中,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参加。判决前应当理解为终局判决前,第一审作出判决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申请参加诉讼;第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在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以前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需要强调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直接参加第二审程序。

  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是参加到原、被告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都不是本诉的当事人。但二者亦有诸多区别,应当注意不要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而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而基于其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 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起诉主体及相关规定

·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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