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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送达回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9   浏览量:1635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用以证明受送达人收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凭证。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除了公告送达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的,都应出示送达回证。

  在审判实践中,注意掌握的要点:

  (1)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必须具备的附件之一。由于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的送达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无论人民法院采取何种送达方式,都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需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该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在邮寄送达中,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公告送达中,因公告期满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所以公告送达无需送达回证。

  (2)送达回证有一定的格式,其主要内容包括,实施送达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受送达人姓名(名称)、职务、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应送达的文书名称和案件编号,送达所采取的方式,送达人和受送达人的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等。

  (3)送达回证是检查人民法院是否按法定方式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凭证,也是受送达人接受或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证明,同时还是衡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送达回证,坚决杜绝让当事人提前签收或未经授权代签送达回证等违法现象的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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