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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委托送达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9   浏览量:1138  
  

  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的,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一种形式。实践中,理解委托送达应注意以下问题:

  (1)委托送达一般适用于那些受送达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居住,或者由于受送达人的某种特殊原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形。受托法院一般为受送达人住所地的法院,并与委托法院应为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

  (2)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

  (3)送达日期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

  (4)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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