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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转交送达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9   浏览量:1250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法院根据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和第90条的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况有三种,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人员、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员的,由该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

  1.对军人的转交送达

  军人是一种特殊职业,军队是一个特殊团体,其具有流动性、保密性等特点,在诉讼活动中,如果要将有关诉讼文书直接送达某军人往往比较困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为了解决对军人送达诉讼文书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正确理解该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这里所指的“军人”仅指现役军人,不包括退伍军人、预备役人员。

  (2)必须通过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不得通过团以下的单位转交,也不得通过团以上单位的其他机关转交。

  2.对被监禁的人转交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正确理解该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这里的“监所”特指法定的羁押场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监所”包括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等。

  (2)被监禁的人专指在上述“监所”羁押的已决犯和未决犯。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人的转交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适用该款应注意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协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第68条、第70条、第76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包括以下三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3)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4.转交送达日期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即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的日期并非送达日期,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应当以受送达人收到诉讼文书后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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