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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强制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1   浏览量:1320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2)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比如,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和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时,这些单位有义务协助办理,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否则就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比如,不动产登记部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转移手续。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例如,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等。

  人民法院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司法建议的内容是予以纪律处分,针对的是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这种司法建议不属于强制措施的种类,只是与强制措施相关的辅助手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处理:

  (1)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2)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3)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4)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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