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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8   浏览量:3576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民事执行中,有权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执行人。由于申请人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是债权人,而被申请人则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所以,执行当事人双方也分别被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执行程序是在执行活动中,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行为的程序。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执行活动,当事人以及协助执行人在执行中的活动,均应遵循法律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

  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是两个并列的、独立的程序。执行程序以审判程序为前提和基础,审判程序则以执行程序为保障,没有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则无存在的必要,无执行程序,审判程序则失去了存在的依据。两者之间也是存在区别的:审判程序是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则是实现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中只有具有给付内容的案件能进入执行程序,其他案件,如非讼案件,不必要经过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的范围。例如,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书,需要执行的,由人民法院适用执行程序执行。

  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执行程序的法定性。执行是直接运用国家执行权力的行为,因此,无论对何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都不得违背法定程序。(2)执行机构的法定性。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按照民事执行程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3)执行行为的强制性。执行程序是以强制执行措施为后盾,促使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执行根据的有效性。执行必须有执行根据,该根据就是各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民事执行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执行根据。执行必须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作为根据。执行根据只能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及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凡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因为法律文书没有生效,就表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最后确认,这样的法律文书当然还不具有执行的效力。

  (2)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应当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具有给付内容,是指法律文书中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必须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财物或者必须向对方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未确定当事人负有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不能付诸执行。

  (3)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绝或推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故拒不履行义务,是指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推托或者拒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应视为故意推托或者拒绝履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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