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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自行和解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07   浏览量:1815  
  

  自行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协商的方式,互谅互让,对双方争议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一种活动。如果是庭外和解,当事人自行和解以后,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及时对自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自行和解确实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和解的内容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及时批准。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和解的,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和解与调解不同,其区别主要在于:

  (1)行为主体不同。和解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纠纷;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2)法律后果不同。和解协议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 诉讼请求的放弃与变更

· 民事诉讼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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