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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的条件与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9   浏览量:1562  
  

  执行和解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如何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部分债务的豁免、债权人放弃了部分债权、延长履行期限、对履行方式的变更。如原来判定的是以物抵债,在和解协议中可约定以劳务抵债的方式来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还可以变更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物以及履行方式。

  执行和解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协议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的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

  在审判程序中,调解被广泛地运用,但在执行程序中,却不能调解。这是因为,审判程序终结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改变,如果允许执行人员主持调解,改变审判结果,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在执行程序中,虽然不能进行调解,但是民事诉讼法却允许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这主要是由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的。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审判程序终结后,权利人的权利虽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所确认,但他仍有权处分这种权利,执行和解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意思表示,只要这种和解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尊重他的处分权而不必干预。

  一、执行和解的条件

  执行和解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才具有相应的程序效力和实体效力。具体而言,执行和解在具备下列条件后,才能够成立:

  (1)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它是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进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未主持该活动。执行人员不能以执行和解为借口,拖延执行,强迫一方当事人让步。

  (2)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执行和解是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申请执行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在实践中,欺诈、胁迫申请执行人订立和解协议的情况,一般有以下两方面:在执行人方面,部分被执行人为拖延执行、逃避执行、转移财产,自己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诱骗,甚至通过强制手段迫使申请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处置相关权利。在法院方面,个别执行员为办关系案、人情案迫使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的和解。

  (3)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政策。依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该自由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的自由,即当事人的处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其内容不能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该处分行为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4)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必须在法院尚未执行结案之前作出。即执行和解必须产生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和执行程序终结后的和解,均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和解。

  二、执行和解的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能对抗生效法律文书。即和解协议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生效的法律文书是错误的,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不会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执行和解协议具有终结或中止执行的效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3)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 委托执行的程序及相关处理规定

· 委托执行的适用条件、原则、受托法院及案件归属

· 执行机构

·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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