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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256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应当通知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还应派人参加。人民法院未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的,不能查封、扣押财产。如果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接到法院通知后,拒不到场,不影响人民法院的执行,但执行人员应将情况记入执行笔录。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执行,执行员应将此情况记入执行笔录。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代表其他组织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负责人。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人员必须造具清单,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清点、编号,建立查封财产的登记造册制度。清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执行人,另一份交给人民法院存档备案。财产清单应当由执行员以及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在场人员拒不签名或盖章的,执行员将情况记入执行笔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 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 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

· 执行回转的事由和条件

· 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与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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