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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作为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与责任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02   浏览量:1225  



  (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取得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换言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所负的责任限于其所继承的遗产数额。此为上述规定的实体法基础。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继承开始后,无论如何都存在遗产管理人。即使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将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此时,仍应将遗产管理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为此,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时,删除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的规定。

  (2)被执行人死亡时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问题,如果能够确定取得遗产的主体的,可以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如果取得遗产的主体不明的,则可变更、追加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实践中,未经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不得直接执行遗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原则

· 执行担保的条件、办理方式及其效力

· 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处理

· 执行和解的条件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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