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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保留价的确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06   浏览量:2039  
  


  保留价通常称为底价,是据以确认拍卖成交的最低价格。在拍卖程序中,竞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保留价的,不能确认拍卖成交。在任意拍卖中,拍卖可以是有底价拍卖,也可以是无底价拍卖,价值高的拍品大多采取有底价拍卖,价值低的拍品则大多采取无底价拍卖,究竟采取何种方式主要由委托人决定。从理论上说,对于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拟拍卖财产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有底价拍卖抑或无底价拍卖。但考虑到实际操作中究竟应采取有底价拍卖或无底价拍卖容易引发争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明确要求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拍卖一律采取有底价拍卖。拍卖底价可以视为一种权利制衡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利益向一方当事人的过分倾斜,防止因拍卖价格过低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拍卖规定》第5条第2款明确了确定保留价的规则:(1)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2)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10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拍卖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与该规定存在冲突。其处理规则为:《拍卖规定》第5条第2款是司法拍卖的一般规则,《网拍规定》第10条是适用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特别规则,应当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理规则,在网络司法拍卖中适用《网拍规定》第10条,在其他司法拍卖中,适用《拍卖规定》第5条第2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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