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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财产分配方案的制作及异议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1403  
  

  1.参与分配财产分配方案的制作。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也就是说,仅仅是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一定要制作分配方案;只有在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或者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而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才需要制作分配方案。

  2.参与分配财产分配方案异议的提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也存在程序性异议与实体性异议的区别。前者如是否应该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参与分配的通知瑕疵、数额计算是否准确等;后者如分配方案所列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应予优先受偿等。这里规定的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加上后续规定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救济程序,可以得知该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性异议。应当适用处理的事项有:就分配方案中债权的分配数额、分配顺位、是否已经履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等相对难以确定和涉及重大实体利益的事项所提出的异议。而对于程序性异议,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关于异议、复议的规定予以处理,如是否适用参与分配程序的决定、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是否适格的认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是否逾期的认定、分配方案的送达等。

  3.参与分配财产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对于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二是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1)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2)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3)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该案审结后,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则提存部分的执行款项归该债权人,相反,则由其他债权人对提存部分的执行款项在此分配。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向法院提出异议之诉,而是需要先提书面异议。经执行机构转达异议内容,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无意见的,执行机构按异议内容修改分配方案,异议人无需再提起异议之诉。只有当其他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该异议提出反对意见时,异议人才需要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九条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及清偿顺序

· 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

· 民事执行中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办理

· 行为义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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