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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及其制定依据和目的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337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情形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通过向社会公布、向相关单位通报其个人信息和拒不履行的情况、限制高消费等方式,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的一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一、《若干规定》的制定依据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新增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规定,首次在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若干规定》制定的原则依据。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就其本质而言,仍是审判活动的延续,更是债权人合法权利能否得以实现的最终凭仗。依据诚实和善良的道德准则,要求被执行人应当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地执行生效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是制定《若干规定》的直接依据,解决了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合法性问题。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较为原则,法律条文的实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若干规定》就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了具体操作程序,明确了信用惩戒的对象、措施和程序,进而形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二、《若干规定》的制定目的

  《若干规定》的序言部分明确了两个制定目的:一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是为了促进诚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两大目的的实现,归根结底依赖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发挥的三大功能。

  一是惩戒功能。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将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公众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社会生活中塑造一种道德上的共识,贬损失信者之名誉,让失信被执行人处在一种无形的、充满公众舆论的环境与氛围中而倍感道德约束的压力。

  二是威慑功能。依据《若干规定》的制度安排,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范围限定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以区别于无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符合《若干规定》第一条列举的任一情形的被执行人作为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对这部分人形成社会合力,压缩其生存空间,增加对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和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压迫力、约束力和追及力,形成威慑效应,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

  三是引导功能。法律的引导功能在于为人们的未来行为提供预期,司法解释自然也能对某个领域内的行为模式产生深远影响。《若干规定》引导人们诚实守信,推动社会向诚信的方向发展,是一种正向的、积极的引导。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建立,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执行

· 继续执行制度

· 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条件及申请参与分配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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