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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5)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02   浏览量:545  
  
  【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22-01-04
  【实施日期】2022-07-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5)
  D章  运输类飞机商业载客或者载货飞行
  第一节  飞机及仪表、设备要求
  第135.251条 飞机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具有对按照本章运行的飞机的使用权,并在运行时携带现行有效的下列证件:
  (1)国籍登记证。
  (2)标准适航证。
  (3)无线电台执照。
  (b)如使用陆上飞机实施延伸跨水运行,应当通过适航审定表明水上迫降的符合性或者达到等效安全水平。
  (c)除下列情况外,按照本章运行的飞机应当处于适航状态,并保持所安装的仪表和设备正常工作:
  (1)符合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外形缺损清单》。
  (2)符合合格证持有人根据飞机型号适用的《主最低设备清单》制定并按照CCAR-21部运行符合性评审要求批准或者认可的《最低设备清单》。
  (d)当对飞机及其部件实施设计更改时,该设计更改应当按照CCAR-21部的规定获得批准。
  第135.253条 基本飞行仪表和设备
  (a)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的飞机,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可按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的飞机,并符合飞机飞行手册对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b)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飞机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可按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的飞机,并符合飞机飞行手册对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c)计划实施云上或者夜间飞行的飞机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允许夜间飞行的飞机,并符合飞机飞行手册对夜间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d)计划实施结冰条件下运行的飞机应当获得适航审定批准为允许结冰条件下飞行的飞机,并符合飞机飞行手册对结冰条件下飞行的最低设备要求。
  第135.255条 应急和救生设备
  (a)任何飞机在载客运行时都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配备座椅和安全带:
  (1)每一个2周岁以上乘员有一个座椅或者卧铺。
  (2)每个座椅或者卧铺配有一条安全带。
  (3)在驾驶舱内的飞行机组或者与其平行的座位还应当配有一副肩带。
  (4)每一靠近地板高度的出口处的客舱机组成员应当配备带有安全带和肩带的座椅。
  (b)任何飞机都应当至少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配备手提式灭火瓶:
  (1)在驾驶舱或者驾驶舱附近便于飞行机组取用的位置配备一个。
  (2)最大审定旅客座位数9座以上的飞机应当在客舱配备一个,并方便取用。
  (3)如果设有厨房隔舱,应当在厨房区域配备一个,并方便客舱机组取用。
  (4)如果飞机设有E类货舱,应当在货舱区域配备一个,并方便灭火时取用。
  (c)任何飞机都应当按照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飞行手册配备指示、告示标志或者标牌。
  (d)非增压飞机在飞行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以上运行时,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配备氧气设备和氧气:
  (1)对驾驶舱内执勤的每一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的氧气量不得少于2小时。
  (2)在3000米(10000英尺)至4000米(13000英尺)之间超过30分钟时,在该运行时间内向至少10%的乘客供氧。
  (3)高于4000米(13000英尺)的全部运行时间向所有乘客供氧。
  (e)增压飞机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配备氧气设备和氧气:
  (1)对驾驶舱内执勤的每一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的氧气量不得少于2小时。
  (2)在高度高于7600米(25000英尺)的高度飞行或者在高度低于7600米(25000英尺)的飞行高度飞行但不能在4分钟内安全下降到4000米(13000英尺)或者以下的飞行高度时,为客舱中的乘员提供不少于10分钟的氧气。
  (3)增压飞机在10500米(35000英尺)以上的高度飞行,应当为每名机组成员提供一个密封的快戴型氧气面罩,每位驾驶员都能在5秒钟内用单手从待用位置戴上面罩并正确固定,且能一直供氧或者当飞机座舱气压高度超过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4000米(13000英尺)时自动供氧。
  (f)任何飞机在搜寻和救援困难的陆地区域上空运行时,应当配备至少一个烟火信号装置,并根据机上乘员数量配备足够的救生包。
  (g)实施跨水运行时,应当为每个乘员配备一件带有救生定位灯的救生衣或者等效漂浮装置,并存放在使用该装置者的座椅或者卧铺处易于取用的位置。
  (h)实施延伸跨水运行时,还应当配备下列应急救生设备:
  (1)可供机上人员乘坐的足够数量符合局方要求的救生筏,并存放在紧急时便于取用的地方。
  (2)配备适合的救生设备(包括根据机上乘员数量所配备的维持生命的设备)。
  (3)至少装有一个烟火信号装置。
  (i)按照合格证持有人要求配备应急定位发射机,并且其工作频率应当能同时工作在121.5MHz和406MHz:
  (1)至少装备一台自动应急定位发射机。
  (2)对于实施无人烟地区上空飞行或者延伸跨水运行时,至少装备两台,其中一台为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机(可放置在救生筏内)。
  (j)当设置单独的舱室或者容器安放应急、救生设备时,在该舱室或者容器上易于观察的地方至少用中文标明其所安放物品及上次检验的日期(如适用)。
  (k)如果有适于救援人员在紧急情况时要破开的机身部位,这些部位应当予以标出。标志的颜色应当为红色或者黄色,必要时用白色勾画出轮廓,以便与底色形成反差。如果角的标志相距超过2米,则其间应当另加一条9×3厘米的线,使任何两个相邻标志的距离不超过2米。
  (l)旅客座位数19座以上的飞机应当配备一个符合规定要求的急救箱,用于处置飞行中或者轻微事故中可能发生的伤害。
  第135.257条 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
  按照本章运行的飞机,应当安装或者配备符合下列要求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
  (a)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或者在非地标领航的航路上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时,应当至少安装两套独立的无线电导航系统,并能够引导航空器按照飞行计划和空中交通服务要求进行飞行。
  (b)在管制空域飞行时,应当至少安装下列设备:
  (1)两套独立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与地面建立双向通信,并且能在121.5MHz应急频率工作。
  (2)一套能够对空中交通服务的询问进行编码回答和自动发送气压高度信息的应答机,并且在涉及以下区域运行的还应当能够对其他航空器进行对点编码回答和自动发送气压高度信息:
  (i)在运输机场空域运行。
  (ii)穿越或者占用局方公布的中、高空航路。
  (c)对于涡轮喷气动力飞机,应当安装符合下列要求的高度保持和警告系统:
  (1)向飞行机组指示所飞的高度。
  (2)自动保持所选择的高度。
  (3)当接近预选高度时,能向飞行机组至少发出音频或者视频提示信息。
  (4)当飞机偏离预选高度时,能向飞行机组至少发出音频或者视频警告信息。
  (d)在仪表气象条件下,预计在可探测到的雷雨或者其他潜在危险天气的航路或者区域运行时,应当安装气象雷达或者其他雷暴探测设备。
  (e)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
  (f)机载防撞系统(ACAS Ⅱ或者TCAS Ⅱ 7.1版本)。
  (g)对于涡轮喷气动力飞机,应当装备有机载风切变警告与飞行指引系统。
  第135.259条 记录设备
  (a)按照本章运行的飞机应当至少安装一套符合下列要求的飞行记录器:
  (1)一个符合局方规定的记录参数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并且记录时间不少于25小时。
  (2)一个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并且记录时间不少于2小时。
  (b)在符合所有记录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安装两套组合式飞行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方式,来分别替代独立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和独立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c)对于使用数据链通信的飞机,其飞行记录器上应当记录与驾驶舱话音记录持续时间相同的所有发送和接收的数据链通信信息,并且与所记录的驾驶舱语音相互关联。
  第135.261条 其他设备
  (a)对于审定为水上飞机或者水陆两用的飞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装有《国际海上防撞规则》所规定的声音信号设备(如适用)。
  (2)具有一副锚(当必须用来协助操纵时,还应当具有一副海锚或者浮锚)。
  (3)配备符合局方要求的水面停泊灯。
  (b)在15000米(49000英尺)高度以上运行的涡轮喷气动力飞机,应当在飞行机组成员易于看到的位置安装能连续检测和显示所接受到宇宙辐射的辐射率和累积剂量的指示设备。
  第二节  机组成员
  第135.263条 机组成员的组成
  (a)飞行机组成员的组成和人数不得少于运行手册的规定。除飞机飞行手册或者其他与适航证有关的文件中规定的最少人数外,飞行机组还应当考虑到所用飞机的型别、运行的类型,以及飞行机组换班间隔的飞行持续时间等因素需要增加的成员。
  (b)合格证持有人运行旅客座位数19座以上的飞机,还应当配备一名客舱乘务员。
  第135.265条 机长或者副驾驶的指派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章运行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为每次飞行指派一名机长。
  (2)为每次需要两名驾驶员的飞行,指派一名副驾驶。
  (3)合格证持有人实施II类或者III类等低能见度运行时,还应当指派一名副驾驶。
  (b)机长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指派,在该次飞行的所有时间内承担机长职责。
  第135.267条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中要求配备的副驾驶
  (a)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根据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载客运行时,应当配备一名副驾驶。
  (b)除按照本规则第135.263条和第135.265条(a)款(3)项的规定配备副驾驶的情况外,当装备有经批准的自动驾驶仪系统并且相应的运行规范中也已批准使用该系统时,可以偏离本条(a)款的要求,无需配备副驾驶。在此种情况下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该厂家和型号的飞机上具有至少100小时的机长经历时间。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使用自动驾驶仪系统代替副驾驶,应当向局方申请颁发相应的运行规范条款。
  (c)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局方可以批准其使用自动驾驶仪代替副驾驶:
  (1)该自动驾驶仪能够操纵飞机来保持飞行和进行绕三轴旋转的机动飞行。
  (2)合格证持有人经演示证明,机长能够在合理的工作负荷下完成所有职责,使用自动驾驶仪的运行能够安全实施,符合本规则所有的运行要求。
  (3)相应的运行规范条款中包含了局方认为出于安全考虑所需规定的使用自动驾驶仪的条件和限制。
  第135.269条 紧急情况和应急撤离职责
  (a)对于每一型号的飞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每一机组必需成员指派其在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应急撤离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的职责。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完成这些任务是现实可行的,并且考虑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个别机组成员可能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在客货混装的飞机上,由于货物的移动导致机组成员不能到达客舱的类似紧急情况。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本规则第135.323条所要求的手册中规定本条(a)款要求的每类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
  第135.271条 酒精和药物的使用限制
  (a)处于下列身体状况的人员,不得担任按照本章运行的机组成员:
  (1)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8小时以内。
  (2)处于酒精作用之下。
  (3)其呼出气体或者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克。酒精含量是指每210升呼出气体中含有的酒精克数或者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的酒精克数。
  (4)使用了大麻、可卡因、鸦片、天使粉或者安非他明等禁用药物或者影响人体官能的药品。
  (b)除紧急情况外,驾驶员不得载运呈现醉态或者由其举止、身体状态可以判明处于药物控制之下的人员(受到看护的病人除外)。
  (c)机组成员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人员或者局方委托的人员检查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测试。当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款(1)项或者(3)项的规定时,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者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测试结果提供给局方。
  (d)如果局方认为某人有可能违反本条(a)款(4)项的规定,此人应当根据局方的要求,将其担任或者试图担任机组成员之后4小时内所做的每次体内药物测试的结果提供给局方。
  (e)局方根据本条(c)款或者(d)款所取得的测试结果,可以用来判定该人员是否具备担任机组成员执行该次飞行任务的资格,或者是否有违反中国民用航空法规的行为。
  第135.273条 机长资格要求
  使用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飞机按照本章实施运行时,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第135.275条 副驾驶资格要求
  (a)在型号合格审定为两名驾驶员的运行中或者按照本规则第135.267条要求配备副驾驶的运行中,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至少持有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者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
  (b)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时,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应当持有飞机仪表等级,并满足CCAR-61部中的近期仪表经历要求。
  (c)对于本章未作要求而合格证持有人出于自身运行需要配备的副驾驶,应当至少持有相应类别和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并且在本章要求机长持有仪表等级时,该驾驶员也应当持有仪表等级并满足CCAR-61部中的近期仪表经历要求。
  第135.277条 运行经历
  (a)仅当驾驶员在指派为机长前已经在该型号的飞机上和该机组成员职位上取得了下列运行经历,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在按照本章运行的载客飞机上担任机长,该驾驶员方可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安排担任机长:
  (1)涡轮发动机驱动的多发飞机(除涡喷飞机外)为20小时。
  (2)涡喷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为25小时。
  (b)在获取上述运行经历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该经历应当在圆满完成针对该飞机和机组职位的相应地面和飞行训练后获取。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大纲中应当包括关于获取运行经历的规定。
  (2)该经历应当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载客运行的飞行中获取。如果该飞机先前没有在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使用过,可以使用在参加验证飞行或者调机飞行的飞机上获取的运行经历来满足这一要求。
  (3)驾驶员在获取运行经历时,应当在有资格的飞行教员或者飞行检查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
  (4)在非载客运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飞和着陆,或者载客运行中飞行时间不足1小时的飞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飞和着陆,可以算作一个飞行小时数,用于满足本条(a)款要求的运行经历小时数,但以该种方法计算的飞行小时数不得超过本条(a)款要求的小时数的50%。
  第135.279条 近期经历
  在按照本章实施的载客运行中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参加每次运行前90天内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a)在所服务的相应级别和型别等级的飞机上,作为飞行控制装置的唯一操纵者完成3次起飞和3次着陆。
  (b)对于夜间运行,本条(a)款所要求的3次起飞和3次着陆应当在夜间完成。满足本款要求的驾驶员即认为其满足昼间运行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135.281条 用于满足近期飞行经历的飞机和设施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飞机和设施,用于满足驾驶员近期飞行经历要求,并持续保持其技术熟练水平,胜任所有被批准的运行。
  第135.283条 熟练检查要求
  (a)仅当驾驶员在参加该次服务之前6个日历月内,通过了由局方人员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在其所飞每个型别的飞机上,按照CCAR-61部第61.59条所要求的熟练检查,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该人员方可为其担任驾驶员。该熟练检查应当包括演示驾驶员遵守仪表飞行规则(IFR)的能力。对于本规则不要求驾驶员持有仪表等级的目视飞行规则(VFR)运行,只需在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其所飞每个型别飞机的熟练检查。
  (b)经局方批准,熟练检查中的某些部分可以在飞行模拟机或者其他相应的训练设备上完成。
  (c)熟练检查不得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进行。
  第135.285条 机长的地区、航路和机场资格
  (a)在驾驶员符合本条(b)款和(c)款要求之前,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指派任何驾驶员,任何驾驶员也不得在其尚无飞行资格的航路或者航段上担任机长。
  (b)驾驶员应当向合格证持有人证明其具有下列足够的知识:
  (1)对于所飞航路和所用机场,应当包括:
  (i)地形和最低安全高度。
  (ii)季节性气象特点。
  (iii)气象、通信和空中交通设施、服务与程序。
  (iv)搜寻与援救程序。
  (v)沿飞行航路的相关导航设施和程序,包括远程导航程序。
  (vi)适用于飞越人口密集区和空中交通密集地区、障碍物、建筑群、灯光、进近助航设备的程序。
  (vii)进场、离场、等待与仪表进近程序和适用的最低运行标准。
  (c)机长应当在一名取得相应机场飞行资格的驾驶员作为飞行机组成员或者驾驶舱观察员的陪同下,在航路上每个着陆机场完成一次实际的进近,但下列情况除外:
  (1)该机场为非特殊机场,且其仪表进近程序和助航设备与驾驶员熟悉的程序和设备相似,同时在正常运行最低标准之上增加了局方批准的裕度,或者能够在目视气象条件下进近和着陆。
  (2)能在昼间目视气象条件下,从起始进近高度下降。
  (3)合格证持有人通过有效的图形演示的方法,使机长获得在有关机场着陆的资格。
  (4)该机场位于机长目前有资格着陆的机场附近。
  (d)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用于满足本条要求的驾驶员资格的相关记录。
  (e)仅当驾驶员在前12个日历月按本条(b)款和(c)款重新取得资格,或者作为飞行机组成员、飞行检查员或者飞行机组驾驶舱观察员在以下条件完成至少一次飞行,合格证持有人方可继续使用该驾驶员作为机长在航路上或者经批准的地区内运行:
  (1)在上述经批准的地区内。
  (2)需要特殊技术或者知识的任何航路或者用于起飞和着陆的任何机场。
  第135.287条 机长航线检查
  (a)仅当驾驶员在该次服务之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所飞的一种型别的飞机上通过了航线检查,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担任机长,该驾驶员方可担任这一职位。该检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由局方人员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飞行检查员实施。
  (2)包括了至少一次一个航段的飞行。对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的驾驶员,该检查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
  (3)包括在一个或者多个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机场实施的起飞和着陆。
  (b)实施该次检查的人员应当确定接受检查的驾驶员是否合格于在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并在该驾驶员的训练记录中予以确认。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本规则第135.323条所要求的手册中建立一套程序,确保在前90天之内未飞过某条航线或者某一机场的驾驶员,能够在开始飞行前熟悉该次飞行所必需的安全运行资料。
  第135.289条 考试和检查的附加规定
  (a)按照本章接受考试或者飞行检查的机组成员,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相应考试或者飞行检查,则认为该机组成员是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内完成了考试或者检查。
  (b)如果被检查的驾驶员未圆满完成规定的动作,实施检查的人员可以在实施检查的飞行过程中对该驾驶员进行附加训练。除了需要重复先前未通过的动作外,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该驾驶员重复其它判断该驾驶员的熟练性所必需的动作。如果接受检查的驾驶员不能向实施检查的人员演示令人满意的能力,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该驾驶员参加运行,该驾驶员也不得作为飞行机组成员参加运行,直至其圆满完成该检查。
  第135.291条 训练的管理政策
  (a)本章训练规定适用于下列合格证持有人:
  (1)委托按照《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称为CCAR-142部)审定合格的训练中心为其实施训练、考试和检查的合格证持有人。
  (2)为每个雇佣或者使用的机组成员、飞行检查员、教员或者其他运行人员建立并保持经批准的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
  (3)为实施大纲而使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合格证持有人。
  (b)除合格证持有人自身外,只有其他按照本规则或者CCAR-121部审定合格的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按照CCAR-142部审定合格的训练中心,有资格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为按照本章要求接受训练的人员提供训练、考试和检查。
  (c)按照本规则第135.293条被要求具备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
  (1)制定训练大纲并获得批准,提供满足本章要求的训练,确保每个机组成员、飞行教员和飞行检查员能得到充分的训练以履行被指派的职责。
  (2)对本章所要求的训练,提供足够的地面和飞行训练设施。
  (3)提供足够的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和合格的地面教员,以实施本章要求的训练和飞行检查。
  (d)涉及获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型别等级的上述训练大纲,应当按照CCAR-61部要求获得局方批准。
  (e)获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型别等级的训练和考试,应当由满足CCAR-61部要求的具备相应教员等级的飞行教员和具备相应资质的考试员实施。该考试可以替代本章要求的熟练检查。
  (f)负责按照本章实施的某一特定地面训练课目和飞行检查的每个教员、主管人员或者飞行检查员,在完成这些训练或者检查后,应当对被训练或者检查合格的机组成员、飞行教员或者飞行检查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知识水平作出合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人员个人记录的一部分。
  (g)适用于一种以上飞机或者机组成员职位的训练科目,如果作为该合格证持有人的雇员在先前的训练中已经在另一飞机或者另一机组成员职位上完成了该训练科目,则这些科目在以后的训练中,除定期地面训练外,不需要重复训练。
  (h)对于履行危险物品处理或者载运职责的人员(含地面人员)应当按照CCAR-276部规定进行训练并保存训练记录。
  第135.293条 机组成员训练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驾驶员的职位,在其训练大纲中包含下列初始增加型别等级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1)对于新招聘的驾驶员,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基础教育地面训练:
  (i)机组成员的相应职责。
  (ii)本章的相应规定。
  (i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的内容。
  (iv)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手册中的相应部分。
  (2)按照适用情况,本规则第135.299条规定的初始增加型别等级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3)本规则第135.305条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
  (b)每一训练大纲中应当按照适用情况,提供本规则第135.301条规定的初始增加型别等级和转机型飞行训练。
  (c)每一训练大纲中应当提供分别针对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本规则第135.303条规定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
  (d)训练大纲中应当包括本规则第135.299条和第135.301条规定的、作为合格的副驾驶在服务过的一特定型别飞机上转升机长的升级训练。
  (e)除初始增加型别等级、转机型、升级和定期复训训练外,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内容、教学和实践,以确保每一机组成员达到下列要求:
  (1)对于所服务的每架飞机、机组成员工作位置及运行类型,持续保持充分的训练和近期熟练水平。
  (2)对新的设备、设施、程序和技术,包括对航空器的改装,具有合格水平。
  (3)先前训练过并获得资格的驾驶员,由于在要求的期限内没有满足下列要求而失去资格后应当进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i)本规则第135.283条的熟练检查要求。
  (ii)本规则第135.287条的航线检查要求。
  (4)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在其到该飞机一个特定改型的相同职位上服务之前,当局方认为需要时应当进行差异训练。
  第135.295条 机组的训练大纲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并保持一份经批准的驾驶员训练大纲,对于使用为满足本规则第135.263条(b)款要求的客舱乘务员的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制定并保持一份经批准的客舱乘务员训练大纲。训练大纲应当与每个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被指派参加的运行(包括本规则附件F规定的适用的特殊运行)相适应,并保证对其所担负的工作接受了充分的训练。如果局方认为由于运行的规模和范围的限制,偏离这些要求可以保证安全,局方可以批准其对本条要求的偏离。训练大纲应当包括以下课程:
  (1)对于驾驶员,应当包括部分或者全部下列地面和飞行训练课程:
  (i)初始增加型别等级训练。
  (ii)转机型训练。
  (iii)升级训练。
  (iv)定期复训。
  (v)差异训练。
  (vi)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vii)机组成员应急生存训练。
  (viii)特殊运行训练(如适用)。
  (2)对于客舱乘务员,应当包括关于下列地面训练课程:
  (i)定期训练。
  (ii)差异训练。
  (iii)机组成员应急生存训练。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针对每种型别飞机上每一必需机组成员制定书面的训练大纲课程,并保持其最新有效。该课程应当包括本章要求的地面和飞行训练。
  (c)每个训练大纲课程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所提供的主要地面训练科目的清单,包括应急训练科目。
  (2)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所有训练设备、模拟设备、系统练习设备、程序练习设备和其它训练辅助设备的清单。
  (3)在飞行训练各阶段中或者飞行检查时将用到的正常、非正常和紧急操作动作、程序,以及用以表明在飞行训练和飞行检查的空中阶段要完成的动作、程序和职能功能的详尽文字描述或者图解。
  (d)经局方批准后,合格证持有人的训练大纲中可以包括使用飞行模拟机和其他训练设备的训练课程。
  (e)每一按照本条(a)款要求具有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每位必需驾驶员和客舱乘务员使用的有效和适当的学习材料。
  (f)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局方提供机组成员训练大纲及其所有修订的副本。如果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他人的训练设施,还应当提供在这些训练设施上使用的训练大纲或者其适当部分的副本。
  第135.297条 训练大纲制定、修订及批准
  (a)为了获得训练大纲以及一份经批准的训练大纲的修订项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
  (1)建议的或者修订后的课程纲要和可以为建议的训练大纲或者修订项提供初步评审的足够资料。
  (2)局方要求的相关附加资料。
  (b)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项,局方发出初始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即可以依照该大纲实施训练。局方在训练过程中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作出评估,并向合格证持有人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c)如果局方确认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条(b)款得到初始批准后的大纲实施的训练能保证每个受训人员获得充分的训练以履行其指派的职责,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该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的最终批准。
  (d)当局方认为应当对最终批准的训练大纲作出某些修订,以保持良好训练效果时,合格证持有人在收到局方通知后应当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改。合格证持有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请求未作出决定的期间,上述局方通知暂停生效。如果局方认为出于安全考虑应当使修订立即生效,局方可以在向合格证持有人说明原因后,要求其立即对训练大纲作出修改。
  第135.299条 驾驶员初始增加型别等级、转机型和升级地面训练
  驾驶员的初始增加型别等级、转机型和升级地面训练中,应当包括适用其职责的至少下列方面的教学,对于接受初始增加型别等级的驾驶员还应当通过由局方人员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本规则第135.303条(e)款所要求的考试:
  (a)一般课目:
  (1)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定位程序。
  (2)确定重量和平衡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对起飞和着陆的跑道限制。
  (3)足够的气象学知识,以保证具有对天气现象的实践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风切变以及适用时的高空天气条件的原理。
  (4)空中交通服务系统、程序和术语。
  (5)导航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仪表进近程序。
  (6)正常和应急通信程序。
  (7)下降到决断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以下之前和下降到低于决断高度/高(DA/DH)或者最低下降高度/高(MDA/MDH)过程中的目视参考。
  (8)其他保证驾驶员能力所需的教学。
  (b)对于每一型别:
  (1)一般介绍。
  (2)性能特征。
  (3)发动机和螺旋桨(如适用)。
  (4)主要部件。
  (5)主要系统(如飞行操纵、电气和液压系统),其他系统(如适用),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的原理,适用的程序和限制。
  (6)下列方面的知识和程序:
  (i)识别和避开恶劣天气条件。
  (ii)从恶劣天气条件(包括低空风切变)中脱离。
  (iii)进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
  (iv)在地面结冰条件(如霜、冰或者雪)下运行,包括:
  (A)使用除冰和防冰液时对保持时间的限制;
  (B)航空器除冰和防冰程序,包括检查程序和责任;
  (C)通信;
  (D)航空器表面污染物(如霜、冰或者雪的附着)和关键区域的辨别,以及污染物如何对航空器性能和飞行特性带来不利影响的知识;
  (E)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除冰和防冰液的类型和特性;
  (F)寒冷天气下的飞行前检查程序;
  (G)辨别航空器上污染物的方法。
  (7)使用限制。
  (8)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9)飞行计划。
  (10)正常和应急程序。
  (11)经批准的飞行手册和等效文件。
  (12)本规则第135.295条规定的特殊运行的相关知识(如适用)。
  第135.301条 驾驶员初始增加型别等级、转机型、升级和差异飞行训练
  (a)驾驶员的初始增加型别等级、转机型、升级和差异训练中应当包括经批准的训练大纲课程中每种动作和程序的飞行和练习。
  (b)除经局方批准某些特定的动作和程序可以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适当的飞行训练器上完成外,本条(a)款要求的动作和程序应当在飞行中完成。
  (c)如果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包括使用飞行模拟机或者其他训练器的训练课程,每个驾驶员应当圆满完成:
  (1)模拟机或者训练器上的训练,该训练应当至少满足本章规定的且可以在模拟机和训练器上实施的动作和程序。
  (2)一次为检查机长或者副驾驶(如适用)的熟练水平,在飞机上实施的飞行检查,或者在模拟机或者训练器上的检查,该检查至少包含可以在模拟机或者训练器上实施的动作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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