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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6)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02 浏览量:529
【颁布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22-01-04
【实施日期】2022-07-01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6)
第135.303条 定期复训(a)仅当飞行机组成员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了与其所服务的运行类型相适应的训练大纲中的定期复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持有人方可在按照本章运行中使用该人员担任、该人员方可担任飞行机组成员。本章要求的初始增加型别等级地面训练和考试可以替代定期复训和本条要求的考试。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每位飞行机组成员以每12个日历月为一周期得到定期复训,并将定期复训的要求、实施程序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列入本规则第135.295条要求的机组成员训练大纲中,以确保对于相应型别和机组成员岗位得到充分理论训练。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为满足本规则第135.263条(b)款要求的每位客舱乘务员,以每12个日历月为一周期得到定期复训,并将定期复训的要求、实施程序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列入本规则第135.295条要求的机组成员训练大纲中,以确保对于相应型别和机组成员岗位得到充分理论和实操训练。
(d)机组成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一次确定机组成员对于相关飞机和机组成员岗位所具备的知识的问答或者其他形式的复习。
(2)对于驾驶员,应当涵盖本章对新雇员训练中的地面基础教育内容规定的课目中所必需的教学,包括低空风切变训练、在地面结冰条件下的操纵训练、应急训练以及特殊运行训练(如适用)等。
(3)对于客舱乘务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的教学:
(i)一般课目:
(A)机长的权力;
(B)处理乘客事务,包括处理神经错乱的或者其行为可能危及安全的乘客时,需遵守的程序。
(ii)对于每一型别:
(A)对飞机的概述,重点包括对水上迫降、撤离、飞行中应急程序和其他相关职责存在相互影响的物理特性;
(B)机上广播系统和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之间通话设施的使用,包括在有人企图劫机或者其他异常情况下的紧急措施;
(C)厨房电气设备,以及客舱加温和通风控制器的正常使用。
(e)完成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后,驾驶员应当通过由局方人员或者符合局方要求的飞行检查员实施的对下列知识的笔试或者口试:
(1)CCAR-61部、CCAR-91部和本规则的相应条款内容,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和手册。
(2)针对该驾驶员所飞的每一型号飞机的动力装置、主要部件和系统、主要设备、性能和使用限制、标准和应急操作程序,以及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或者等效资料中的适用内容。
(3)针对该驾驶员所飞的每一型别飞机,确定其符合起飞、着陆和航路运行的重量和平衡限制的方法。
(4)导航和适用的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适用的仪表进近设施和程序。
(5)空中交通服务程序,包括适用的仪表飞行规则(IFR)程序。
(6)一般气象学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和风切变的原理,以及适用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高空天气。
(7)下列程序:
(i)识别和避开恶劣天气条件。
(ii)从恶劣天气条件(包括低空风切变)中脱离。
(iii)进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
(8)新的设备、程序和技术(如适用)。
(f)完成定期复训后,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通过考试确定该客舱乘务员已具备与其指派的职责相适应的下列知识和胜任能力:
(1)机长的权力和机组成员的职责。
(2)处理乘客事务,包括处理精神错乱的或者其行为可能危及安全的乘客时需遵守的程序。
(3)在飞机迫降(包括水上迫降)和紧急撤离时,机组成员的分工、职能和责任,包括帮助需要他人协助的人员快速撤至出口。
(4)对乘客所作的安全讲解。
(5)便携式灭火器与其他紧急设备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6)客舱中的设备和控制开关的正确使用方法。
(7)乘客氧气装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8)所有正常和紧急出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包括撤离滑梯和绳索的使用方法。
(9)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手册中规定的,在紧急情况时需他人帮助方可快速撤至出口的人员的就座方法。
(g)对于按照本章要求进行定期复训的机组成员,在要求进行本条(e)款考试的那个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中完成训练的,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
第135.305条 机组成员应急生存训练
(a)每一机组成员应当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该训练大纲应当针对每一型别、型号和布局,以及与每位机组成员和合格证持有人相适应的每种运行类型制定。
(b)应急生存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工作的任务分派和程序,包括机组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
(2)下列应急设备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i)用于水上迫降和撤离的设备。
(ii)急救设备及其正常使用。
(iii)手提灭火瓶,重点是适用不同类型失火的灭火瓶型号。
(3)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下列内容:
(i)急剧释压。
(ii)空中或者地面的失火和烟雾控制程序,重点是找到客舱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和相关的跳开关。
(iii)水上迫降和撤离。
(iv)乘客或者机组成员生病、受伤等非正常情况的处置。
(v)劫机和其他偶然事件。
(4)回顾和讨论该合格证持有人以前与实际紧急情况有关的飞行事故和事件。
(c)除下列特定的演练,每一个机组成员应当使用适当的应急设备和程序进行演练,局方通过机组成员的演示确认其能够得到足够的训练:
(1)水上迫降(如适用)。
(2)应急撤离。
(3)灭火和烟雾控制。
(4)操作和使用紧急出口,包括在适用时,展开和使用撤离滑梯。
(5)机组和乘客氧气的使用方法。
(6)从飞机上放下救生筏,充气,使用救生绳索,以及乘客和机组的登筏(如适用)。
(7)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气,以及其他漂浮装置的使用(如适用)。
(d)在25000英尺以上高度飞行的机组成员,应当接受下列内容的培训:
(1)呼吸原理。
(2)缺氧。
(3)高空不供氧情况下的有知觉持续时间。
(4)气体膨胀。
(5)气泡的形成。
(6)减压的物理现象和事件。
第135.307条 飞行教员的资格审定
(a)在本条和本规则第135.309条中:
(1)飞行教员(飞机)是指有资格针对特定级别和型别等级的飞机,在飞机、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实施教学的人员。
(2)飞行教员(模拟机)是指有资格针对特定级别和型别等级的飞机,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者两者上实施教学的人员。
(3)飞行教员(飞机)和飞行教员(模拟机)履行本规则第135.291条(a)款(1)项和(c)款(3)项以及(f)款相应职能。
(b)仅当驾驶员对于相应的飞机级别和型别等级符合下列要求,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该驾驶员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飞机):
(1)持有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
(2)圆满完成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在该飞机上的训练阶段,包括定期复训。
(3)圆满完成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熟练检查和资格检查。
(4)对于实施获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增加型别等级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满足CCAR-61部中相应飞行教员的执照、等级和训练的要求。对于实施其他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309条规定的适用的训练要求。
(5)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
(6)满足本规则第135.279条中的近期经历要求。
(c)仅当驾驶员对于相应的飞机级别和型别等级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或者符合以下要求,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该驾驶员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教员(模拟机):
(1)持有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体检合格证除外)。
(2)圆满完成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在该飞机上的训练阶段,包括定期复训。
(3)圆满完成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熟练检查和资格检查。
(4)对于实施获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增加型别等级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满足CCAR-61部中飞行教员的相应执照、等级和训练的要求。对于实施其他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309条规定的适用的训练要求。
(d)在合格证持有人建立的个人训练记录中,应当按照适用情况记入对飞行教员满足本条(b)款(2)、(3)和(4)项或者(c)款(2)、(3)和(4)项要求的记录。
(e)未持有适当体检合格证的飞行教员可以作为非机组必需成员在飞机上担任教员,但不得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飞行机组成员。
(f)飞行教员(模拟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飞行模拟机上履行飞行教员职责前12个日历月内,作为该级别和型别等级飞机的机组必需成员完成至少两个航段的飞行。
(2)顺利完成了经批准的航线观察大纲,参加航线观察的期限在该大纲中规定并且应当是在飞行模拟机上履行飞行教员职责之前。
(g)本条(f)款要求的飞行航段或者航线观察大纲,如果在应当完成的那个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则被认为是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内完成。
第135.309条 飞行教员的初始和转机型训练要求
实施获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增加型别等级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按照CCAR-61部有关规定完成相应飞行教员等级的训练。对于实施其他训练的飞行教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训练:
(a)飞行教员的初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
(1)飞行教员的职能、作用和责任。
(2)适用的民用航空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实施要求的教学的适用方法、程序和技术。
(4)对学员表现的正常评估,包括发现:
(i)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训练。
(ii)申请人可能对安全有不利影响的个性。
(5)针对训练效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
(6)经批准的在飞机上实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7)对于未持有飞行教员等级的,还需完成下列训练:
(i)教学过程的基本原理。
(ii)教授方法和程序。
(iii)教员和学员的关系。
(b)在飞行教员的转机型地面训练中,应当包括实施适用于该飞行教员级别和型别等级飞机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经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飞行教员(飞机)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应当包括:
(1)在教学期间可能会遇到的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措施。
(2)在教学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及时、不正确所带给安全飞行的潜在后果。
(3)从左座和右座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机动飞行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具备实施本章要求的飞行教学的能力。
(4)教学期间,在可能产生的紧急情况下,从任一驾驶员座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d)对于本条(c)款的要求,可以按照适用情况全部和部分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上和飞行训练器上完成。
(e)飞行教员(模拟机)的飞行训练应当包括:
(1)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实施本章要求的飞行教学的能力。这种飞行和程序应当全部和部分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完成。
(2)操作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者两者的训练,确保其具备实施本章要求的飞行教学的能力。
第135.311条 飞行检查员的资格审定
(a)在本条和本规则第135.313条中飞行检查员分为飞行检查员(飞机)和飞行检查员(模拟机):
(1)飞行检查员(飞机)是指有资格针对特定级别和型别等级的飞机,在飞机、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实施飞行检查的人员。
(2)飞行检查员(模拟机)是指有资格针对特定级别和型别等级的飞机,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实施飞行检查的人员。
(3)飞行检查员(飞机)和飞行检查员(模拟机)履行本规则第135.291条(a)款(1)项和(c)款(3)项以及(f)款相应职能。
(b)仅当驾驶员对于相应的飞机级别和型别等级符合下列条件,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该驾驶员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检查员(飞机):
(1)持有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
(2)圆满完成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在该飞机上的训练,包括定期复训。
(3)圆满完成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熟练检查和资格检查。
(4)对于实施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增加级别和型别等级的飞行检查,应当符合CCAR-61部中相应考试员资格的要求。对于实施其他飞行检查的飞行检查员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313条规定的适用的训练要求。
(5)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
(6)满足本规则第135.279条中的近期经历要求。
(7)具有合格证持有人指派的飞行检查职能。
(c)对于相应的飞机级别和型别等级,仅当驾驶员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或者符合以下要求,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用该驾驶员、该驾驶员方可在按照本章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飞行检查员(模拟机):
(1)持有在按照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驾驶员执照和等级(体检合格证除外)。
(2)圆满完成在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针对该飞机的训练。
(3)圆满完成在本章运行中担任机长所需的熟练检查和资格检查。
(4)对于实施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增加型别等级的飞行检查,应当符合CCAR-61部中相应考试员资格的要求。对于实施其他飞行检查的飞行检查员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35.313条规定的适用的训练要求。
(5)具有合格证持有人指派的模拟机飞行检查职能。
(d)在合格证持有人建立的个人训练记录中,应当按照适用情况记入对飞行检查员满足本条(b)款(2)、(3)和(4)项或者(c)款(2)、(3)和(4)项要求的记录。
(e)未持有适当体检合格证的飞行检查员可以担任飞行检查员(模拟机),但不得在本章运行中担任飞行机组成员。
(f)飞行检查员(模拟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飞行模拟机上履行飞行检查员职责前12个日历月内,作为该级别和型别等级飞机的机组必需成员完成至少两个航段的飞行。
(2)顺利完成了经批准的航线观察大纲,参加航线观察的期限在该大纲中规定并且应当是在飞行模拟机上履行飞行检查员职责之前。
(g)本条(f)款要求的飞行航段或者航线观察大纲,如果在应当完成的那个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则被认为是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内完成。
第135.313条 飞行检查员的初始和转机型训练要求
飞行检查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成训练:
(a)飞行检查员的初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
(1)飞行检查员的职能、作用和责任。
(2)适用的民用航空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政策和程序。
(3)实施要求的检查的适用方法、程序和技术。
(4)对学生表现的正常评估,包括发现:
(i)不正常的和不充分的训练。
(ii)申请人可能对安全有不利影响的个性。
(5)检查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
(6)经批准的在飞机上实施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b)在飞行检查员的转机型地面训练中,应当包括实施适用于该飞行检查员的飞机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经批准的方法、程序和限制。
(c)飞行检查员(飞机)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应当包括:
(1)在检查期间可能会遇到的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措施。
(2)在检查期间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正常、不及时或者不执行安全措施会造成的潜在结果。
(3)从左座和右座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飞行检查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实施本章要求的驾驶员飞行检查的能力。
(4)在检查期间可能产生的紧急情况下,从任一驾驶员座位采取的安全措施。
(d)对于本条(c)款的要求,可以按照适用情况全部和部分在飞行中、飞行模拟机上和飞行训练器上完成。
(e)飞行检查员(模拟机)的飞行训练,应当包括:
(1)实施必需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飞行检查的训练和实践,确保其具备实施本章要求的驾驶员飞行检查的能力。这种训练和实践应当在飞行模拟机或者飞行训练器上完成。
(2)操作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者两者的训练,确保其具备实施本章要求的飞行检查的能力。
第三节 飞行运行
第135.321条 运行设施(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通过航行情报服务机构公布的官方资料或者从其他来源可随时获取的资料,确保飞行中所需和可用的地面或者水上设施(包括通信设施和导航设备)满足实施飞行运行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机场的规模、道面、障碍物和灯光等因素,以确定该机场的运行适用性。
(c)在运行过程中发现设施不完善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向局方报告。
第135.323条 运行手册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编写手册并保持其现行有效。
(1)手册中应当包含合格证持有人的程序和政策,并满足本规则附件D飞机运行手册内容的要求。
(2)为合格证持有人实施运行的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人员应当使用该手册。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保存至少一套手册。
(c)手册不得与所有适用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合格证持有人在境外运行时适用的运行所在国法规,以及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相抵触。
(d)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包括其修订和增补,应当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给飞行、维修和其他地面人员使用。
(e)本条(d)款所述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更新手册,保持手册的最新状态,并使用最新有效的手册内容。上述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当能随时查阅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已经在飞机上配备了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则不要求机组成员随身携带这些手册,但应当有专人负责这些手册的更新。
(f)手册应当具有中文版本,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中文的人员,则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熟悉文字的手册,并且应当保证这些手册的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g)为了遵守本条(d)款的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用印刷形式或者其他符合局方规定的形式,为(d)款中所列的人员提供手册或者手册的相应部分。如果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印刷形式之外的形式,则应当保证为这些人员提供配套的阅读设备。
(h)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将飞机飞往存有相应维修资料的特定航站实施检查和维修时,则该飞机上不需携带该相应维修资料。
第135.325条 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
(a)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运行合格证上所列名称一致。
(b)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应当明显地标出运行该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否则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运行该飞机。飞机上标示名称的方法及其可识别性应当符合局方规定。
第135.327条 基本运行指令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通过合适的方法,指导所有运行人员明确其职责,以及在整体运行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b)仅当驾驶员符合以下要求,合格证持有人方可允许该驾驶员、该驾驶员方可在机场活动区滑行:
(1)已由合格证持有人指派。
(2)其技术和能力水平完全胜任操纵飞机滑行。
(3)有资格使用无线电通信。
(4)曾接受过关于机场布局、路线、标记、标志、灯光、空中交通服务信号与指令、术语与程序等方面的培训,并能够遵守机场飞机活动安全运行标准的要求。
(c)除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外,机长不得允许任何人员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飞行中操作飞机的操纵装置,任何人员也不得在这些飞行中操作飞机的操纵装置:
(1)合格证持有人雇佣的对该飞机具备资格的驾驶员。
(2)正在履行飞行检查工作职责,符合操作该飞机合格要求的监察员或者委任代表。
(d)在按照本规则实施飞行期间,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机长了解到会影响运行安全的实际情况(包括机场和跑道情况),则应当根据情况对继续飞行加以限制或者中止飞行,直至相关的情况得到改善。
(e)除下列情况外,机长不得允许在出现本条(d)款规定的情况时继续飞向计划着陆机场:
(1)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在预计到达计划着陆机场时,影响运行安全的实际情况将得到消除。
(2)除飞向着陆机场外已经没有更为安全的方法。对于该种情况,继续飞向上述机场将构成本规则第135.15条所规定的紧急状态。
第135.329条 飞行中模拟紧急情况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任何人、任何人也不得在载有乘客或者货物时模拟紧急或者非正常情况。
第135.331条 检查单
(a)在各个运行阶段,以及在紧急情况中,飞行机组应当使用本条(b)款所提供的检查单,以确保其操作符合飞机操作手册、飞行手册以及适航证相关的文件和运行手册中的操作程序。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驾驶员提供根据人的因素原则设计的检查单,并满足下列程序和检查项目要求:
(1)按照以下各个阶段列出检查项目:
(i)开车前。
(ii)起飞前。
(iii)起飞后。
(iv)着陆前。
(v)着陆后。
(vi)关车。
(2)对于多发飞机或者带可收放起落架的飞机,应当编制应急检查单,并包含以下方面的程序(如适用):
(i)对燃油、液压、电气和机械系统的应急操作。
(ii)仪表和操纵系统的应急操作。
(iii)发动机失效程序。
(iv)其他保证安全所需的应急程序。
(c)检查单应当保持现行有效,并且放置在驾驶员从其驾驶座位上易于取用的地方。
第135.333条 最低飞行高度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已公布的航线最低航路高度,确定不低于该高度的最低飞行高度。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运行手册中建立确定最低飞行高度的方法。
第135.335条 乘客及飞行前简介
(a)在每次起飞前,载客飞机的机长应当保证所有乘客得到下列方面的口头简介:
(1)吸烟。每位乘客应当得到何时、何处和在何种情况下禁止吸烟的简介。该简介应当包含合格证持有人申明: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乘客遵守点亮的乘客信息灯、出示的标牌和因安全目的指定的禁烟区的指令,并听从机组成员的相关指令。简介还应当包括关于现行法规禁止摆弄、损伤和毁坏厕所(如适用)内安装的烟雾探测器,禁止在厕所内吸烟,以及适用时,禁止在客舱内吸烟的规定。
(2)安全带使用。包括系紧和松开安全带的方法,以及在何时、何地和何种情况下应当系紧安全带。该简介应当包括合格证持有人申明: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乘客遵守点亮的乘客信息灯给出的指令,并听从机组成员关于使用安全带的相关指令。
(3)在起飞和降落前调直椅背。
(4)乘客登机门和紧急出口的位置和打开方法。
(5)救生设备的位置。
(6)如果该次飞行涉及延伸跨水运行,所需漂浮装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
(7)如果该次飞行涉及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以上的运行,氧气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方法。
(8)手提灭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b)在每次起飞之前,机长应当确保每位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才能迅速撤至出口的人员和该人员的护理人员(如适用)都得到了简介,被告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撤离飞机的程序。本款不适用于那些在该架飞机的上一航程飞行中已接受此简介的人员。
(c)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应当由机长或者其他机组成员作出。
(d)尽管有本条(c)款的规定,对于经审定可以载运19名及以下乘客的飞机,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可以由机长、一名机组成员或者合格证持有人指定的合格人员作出。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的内容印制在卡片上,卡片上的文字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中文。这些卡片应当放置在飞机上方便每位乘客便于取用阅读的地方。卡片上不得印有任何广告,卡片的制作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适用于使用该卡片的飞机。
(2)包括紧急出口的示意图和使用方法。
(3)包括使用机上应急设备所必需的其他指令。
(f)本条(a)款要求的简介可以用符合局方要求的录音播放装置播放,并应当使每位乘客在正常噪音水平环境下能清晰地听到。
(g)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在起飞、着陆,以及由于颠簸或者飞行中发生任何紧急情况而需要加以预防时,所有飞机上乘客都要回到各自座位上系好椅带或者安全带。对于将水上飞机推离码头或者将其系留在码头的人员无需满足前述座位和安全带要求。
(h)对于2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由占有符合局方要求座椅的成年人抱着,无需满足本条(g)款的要求。
(i)只有每一乘客座椅的椅背处于竖立位置,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航空器起飞或者着陆。
(j)要求装备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的座椅上的每个乘员,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都应当用这种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将乘员恰当扣紧,但在履行其正常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
(k)在每个无人乘坐的座椅上,若装有安全带和肩带装置,则应当将其固定好,使其不妨碍机组成员执行任务或者应急情况下人员的迅速撤离。
第135.337条 为运行人员提供的航空信息资料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所有运行人员提供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职责的信息,并且应当为每个驾驶员提供下列现行有效的资料:
(1)必需的航空信息资料,包括导航设备、机场灯光和目视助航设备、空域、空中交通服务程序、应急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因素、航空图表等方面的信息,或者包含相同信息的商业出版资料。
(2)飞机操作手册、飞机飞行手册或者等效资料。
(b)本条(a)款(1)项所要求的资料应当放置在驾驶员从其驾驶座位上易于取用的地方。
第135.339条 飞行准备
机长应当在飞机实施运行前,确认飞机已按照适当的检查清单核实并记录以下项目处于可接受的状态,方可实施运行:
(a)已完成所要求的维修工作并处于适航状态。
(b)已装备本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相应仪表和设备。
(c)满足本规则第135.409条(a)款(1)项规定的要求。
(d)重量和重心位置符合安全飞行的要求。
(e)机上所有载荷分布适当并牢固固定。
(f)符合本章第四节中规定的各项使用限制。
(g)符合本规则第135.345条运行飞行计划的规定。
第135.341条 关键阶段飞行机组成员的值勤要求
(a)在飞行的关键阶段,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飞行机组成员、任何飞行机组成员也不得从事与飞机安全运行无关的任何其他工作。该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预订厨房供应品、确认乘客的衔接航班、对乘客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介绍风景名胜及其他与安全无关的广播、填写与运行无关的公司报告表、记录表。
(b)在飞行的关键阶段,机长也不得允许、其他飞行机组成员也不得从事可能分散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工作精力,或者进行可能干扰其他成员正确完成相应工作的活动。该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进餐、进行与飞行无关的交谈、阅读与正常飞行无关的刊物。
(c)在本条中,飞行关键阶段是指滑行、起飞、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飞行阶段。
第135.343条 禁止干扰机组成员
任何人员不得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攻击、胁迫、威胁或者干扰履行机组职责的机组成员。
第135.345条 运行飞行计划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每一次飞行制定运行飞行计划,该运行飞行计划须经机长签字确认并由合格证持有人保存,保存期至少6个日历月。
第135.347条 备降机场
(a)起飞备降机场:
(1)如果起飞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的机场着陆最低标准,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可能返回起飞机场时,应当在运行飞行计划中选择一个起飞备降机场。
(2)起飞备降机场距起飞机场的时间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对于双发飞机,按飞机飞行手册确定并使用实际起飞重量计算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在国际标准大气和静风条件飞行1小时的时间。
(ii)对于三发或者多于三发的飞机,按飞机飞行手册确定并使用实际起飞重量计算的所有发动机都工作的巡航速度,在国际标准大气和静风条件下飞行2小时的时间。
(iii)对于实施延长改航时间运行(EDTO)的飞机,在没有符合(i)或者(ii)的距离标准的备降机场的情况下,起飞备降机场应当为考虑到实际起飞重量的位于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最大改航时间的距离以内的第一个可用备降机场。
(3)对所选定的起飞备降机场,已获得的资料应当表明:在预计的使用时间内,机场的天气状况将等于或者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b)航路备降机场:对于双发涡轮飞机的延长改航时间运行(EDTO),应当在运行飞行计划中,按照本规则第135.375条和第135.377条的要求选择和指定航路备降机场。
(c)目的地备降机场:
(1)按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的飞行,在运行飞行计划中至少应当选择和指定一个目的地备降机场。
(2)当目的地机场存在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当选择两个目的地备降机场,并在运行飞行计划中予以说明:
(i)在预计使用时间内,气象条件将低于合格证持有人为运行规定的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ii)未提供气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