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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修正)(2)(废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3   浏览量:1063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7-01-23
  【实施日期】2017-04-01

    【修改变更】2005年9月20日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根据2017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修正

    【时间效力】已被2022年1月4日发布的《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废止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修正)(2)
  B章飞行运行
  第135.61条遵守的规章
  合格证持有人在遵守CCAR-91部的基础上,还应当遵守本章的飞行运行规则。
  第135.63条记录保持要求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营基地或者局方批准的其他地方保存以下资料,并处于能随时接受局方检查的状态:
  (1) 运行合格证;
  (2) 运行规范;
  (3) 一份可以用于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的清单,并列出每架航空器的装备可以允许其实施的运行;
  (4) 合格证持有人所使用的每名驾驶员的记录,该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 驾驶员姓名;
  (ii) 驾驶员持有的执照的种类、编号和包含的等级;
  (iii) 足够详尽的驾驶员航空经历,以用于判断驾驶员在本规则运行中驾驶航空器的资格;
  (iv) 驾驶员当前的职位和被委派至该职位的日期;
  (v) 驾驶员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级别和有效期限;
  (vi) 按照本规则要求进行的各种训练中的资格考试、熟练检查、仪表熟练检查和航路检查的日期和结果,以及在这些考试和检查中所使用的航空器的型号;
  (vii) 驾驶员飞行时间的详细记录;
  (viii) 如该驾驶员担任飞行检查员,批准其担任飞行检查员的文件;
  (ix) 由于健康、职业资格或者其他原因被解除驾驶员职位的有关记录;
  (x) 本规则要求的初始训练和定期复训的完成日期。
  (5) 每个客舱乘务员的个人记录,其内容应当足以确定其符合本规则F章和H章中相应部分的要求。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本条(a)(3)款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6个月,应当将本条(a)(4)和(a)(5)款要求的每项记录保存至少12个月。
  (c) 对于多发航空器,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式两份包含航空器装载信息的装载舱单并对其准确性负责。舱单应当在每次起飞之前准备完毕,并且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乘客人数;
  (2) 装载后航空器的总重;
  (3) 该次飞行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
  (4) 重心限制;
  (5) 装载后的航空器重心,但如果航空器根据装载表或者其他经局方批准的方法进行装载,能够确保装载后的航空器重心不会超出批准的限制,则不需要计算实际的重心。在这种情况下,需在舱单上注明,根据装载表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方法,该航空器的重心在限制之内;
  (6) 航空器的登记号或者航班号;
  (7) 本次飞行的始发地和目的地;
  (8) 机组成员的姓名及其值勤位置。
  (d) 对于要求制定装载舱单的航空器,航空器机长应当将一份完整的舱单随航空器携带至目的地。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运营基地或者另一局方同意的地点保存一份完整的舱单至少30个日历日。
  第135.65条机械不正常情况的报告
  (a) 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架航空器上携带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以记录机械不正常情况及修复或者延期修复的情况。
  (b) 对于驾驶员在飞行时间内发现的机械不正常情况,机长应当确保将其记录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每次飞行前,机长应当对上次飞行结束时记录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的每项机械不正常情况的当前状态作出判定。
  (c) 每个对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旋翼或者设备方面的故障或者失效采取修复或者延期修复措施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中相应的维修要求将所采取的措施记录在航空器飞行记录本上。
  (d)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在航空器上保存本条要求的、供相关人员使用的航空器飞行记录本的程序,并且在本规则第135.41条要求的手册中包含这一程序。
  第135.67条报告潜在的危险气象条件和通信或者导航设施的不正常情况
  驾驶员在飞行中一旦遇到潜在的危险气象条件或者发现某一地面通信或者导航设施不正常,如果认为严重影响飞行的安全,则应当尽快通知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第135.69条紧急情况下有限制的继续或者中止飞行
  (a) 在按照本规则实施飞行期间,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机长了解到会影响运行安全的实际情况(包括机场和跑道情况),则应当根据情况对继续飞行加以限制或者中止飞行,直至相关的情况得到改善。
  (b) 除下列情况外,机长不得允许航空器在出现本条(a)款规定的情况时继续飞向预计着陆机场:
  (1) 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在预计到达计划着陆机场时,影响运行安全的实际情况将得到消除;
  (2) 除飞向着陆机场外已经没有更为安全的方法。对于该种情况,继续飞向上述机场将构成本规则第135.39条所规定的紧急状态。
  第135.71条适航检查
  除非机长确认航空器已按照适用情况完成了所要求的维修工作,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否则不得开始飞行。对于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由机长进行飞行前检查的情况,应当在本规则第135.41条要求的手册中明确,并在训练大纲中增加相应的培训要求。
  第135.75条局方监察员进入驾驶舱的权利
  (a) 局方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时,在向机长出示监察员证件后,机长应当允许其不受阻碍地进入该航空器的驾驶舱。但本款并不限制机长在紧急情况下出于安全考虑拒绝任何人进入驾驶舱的应急处置权。
  (b) 在实施航线监察时,应当将驾驶舱内的向前观察员座位或者配有耳机或者话筒的前排旅客座位提供给局方监察员使用。座位和耳机或者话筒的位置是否适合在航线检查中使用由局方监察员确定。
  第135.77条运行控制责任
  (a) 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并且应当在本规则第135.41条要求的手册中列出经合格证持有人批准实施运行控制的每个人的姓名和职务。
  (b) 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控制程序中,应当确定机长对航空器的放行所负有的责任。
  第135.79条飞行定位要求
  (a) 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飞行定位程序,该程序:
  (1) 至少能够为合格证持有人提供CCAR-91部目视飞行规则飞行计划所要求的信息;
  (2) 如果航空器失踪或者未能按照预达时间到达目的地且失去联系,能及时通知局方或者相关搜寻救援机构;
  (3) 如果在无法保持与合格证持有人通信联络的地区实施飞行,该程序能提供重新建立无线电或者电话通信联络的地点、日期和预计时间。
  (b) 有关飞行定位资料应当存放在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营基地或者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定位程序中指定的其他地方,直至飞行结束。
  (c) 除非在本规则要求的手册中已经包含了这一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一份飞行定位程序的副本(及其修订和增补)提供给局方。
  第135.81条为运行人员提供的航空信息资料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雇佣的相关人员提供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职能和责任的信息,并且应当为每个驾驶员提供下列现行有效的资料:
  (a) 必需的航空信息资料,包括导航设备、机场灯光和目视助航设备、空域、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应急程序、影响飞行安全的因素、航空图表等方面的信息,或者包含相同信息的商业出版资料。
  (b) 本规则和CCAR-91部相关部分。
  (c) 航空器使用手册、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资料。
  (d) 对于国际飞行,相关运行和进入相关国家所适用的航行资料汇编,或者包含相同信息的商业出版资料。
  第135.83条驾驶舱中必需配备的资料
  (a)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驾驶员提供下列资料,这些资料应当保持最新有效的状态,以恰当、适用的形式编制,并且放置在驾驶员从其驾驶座位上易于取用的地方:
  (1) 驾驶舱检查单;
  (2) 对于多发航空器或者带可以收放起落架的航空器,按照适用情况包含本条(c)款要求的程序的驾驶舱应急检查单;
  (3)驾驶员操作位置上一套相关的航空图表,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应当包含航空地图;
  (4) 对于仪表飞行规则运行,驾驶员操作位置上一套适用的航路、终端区以及进近图;
  (5) 对于多发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时的爬升性能数据,并且当航空器被批准用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或者云上飞行时,该数据应当足以让驾驶员判断是否满足本规则第135.191条(a)(2)款的规定。
  (b) 本条(a)(1)款要求的驾驶舱检查单中应当按照以下各个阶段列出检查项目:
  (1) 开车前;
  (2) 起飞前;
  (3) 起飞后;
  (4) 着陆前;
  (5) 着陆后;
  (6) 关车。
  (c) 本条(a)款第(2)项要求的驾驶舱应急检查单应当按照适用情况包含以下方面的程序:
  (1) 对燃油、液压、电气和机械系统的应急操作;
  (2) 仪表和操纵系统的应急操作;
  (3) 发动机失效程序;
  (4) 其他保证安全所需的应急程序。
  第135.85条载运无需符合本规则旅客载运规定的人员
  下列人员登机乘坐航空器可以不符合本规则第135.105条、第135.111条、第135.115条和第135.129条的旅客载运要求:
  (a) 机组成员或者合格证持有人的其他雇员。
  (b) 在航空器上安全处置动物所必需的人员。
  (c) 在航空器上安全处置危险物品所必需的人员。
  (d) 按照中国政府的批准进行的在运送中作为保安或者仪仗人员的随行人员。
  (e) 按照军方货物运输合同在此次运行中载运的军方相关人员。
  (f) 经批准的实施航路检查的局方代表。
  (g) 履行合格证持有人载货运行中相关职责的人员。
  第135.87条行李和货物的载运
  合格证持有人载运货物和行李(包括手提行李)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a) 装载在航空器内经批准的货架、货箱或者货舱内。
  (b) 按照经批准的方式固定在航空器内。
  (c) 以满足下列全部要求的方式装载在客舱内:
  (1) 对于货物,用安全带或者其他有足够强度的系留装置予以固定,在正常可以预见的飞行与地面条件下不会产生移动;对于手提行李,进行系留以避免空中颠簸时发生移动;
  (2) 进行包装或者封盖,以避免伤害乘客;
  (3) 不会对座椅或者地板结构施加超过载荷限制的力;
  (4) 不能放在妨碍通达或者使用应急出口和正常出口的位置,或者妨碍使用驾驶舱和客舱之间过道的位置。也不得放在挡住旅客视线,使旅客无法见到“安全带”标牌、“禁止吸烟”标牌或者任何要求的出口标牌的位置,除非有辅助的标牌或者其他经批准的方法,能为旅客提供明确的提示;
  (5) 不能直接放置在就座乘客的正上方;
  (6) 对于某些在飞行过程中需要移动的物品,在起飞和着陆阶段也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存放;
  (7) 对于全货物运行,如果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货物的装载能够保证至少有一个应急或者正常出口供机上所有乘员顺利撤离航空器,则本条(c)款第(4)项的要求不适用。
  (d) 在旅客座位下方安放行李时,应当有措施能保证在航空器受到碰撞所产生的极限惯性力的作用下,所放行李不会发生滑动,该力是由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紧急着陆条件规则确定的。
  (e) 如果装载货物的货舱在设计上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在飞行中发生火灾时进入货舱灭火,则货物的装载应当保证机组成员能够使用手提式灭火器将灭火剂喷射到货舱所有部位。
  第135.89条驾驶员使用氧气的要求
  (a) 非增压航空器的驾驶员在进行下列飞行时应当持续使用氧气:
  (1) 高度超过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10000英尺)但不超过3600米(12000英尺),在这些高度上飞行超过30分钟后的飞行时间段;
  (2) 高度超过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
  (b) 增压航空器:
  (1) 增压航空器在座舱气压高度大于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10000英尺)时,每个驾驶员应当遵守本条(a)款的要求;
  (2) 增压航空器在平均海平面高度7600米至10600米(25000英尺至35000英尺)的高度上运行时,每个驾驶员应当配备一个快速佩戴型的氧气面罩,否则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 至少一名处于操作位置的驾驶员应当佩戴氧气面罩,该面罩应当可靠地固定和密封,并且始终处于供氧状态或者可以在座舱气压高度超过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时自动供氧;
  (ii) 飞行期间,在驾驶舱值勤的每位其他驾驶员应当拥有一个与氧气源相连接的氧气面罩,该面罩放置在驾驶员能迅速戴至面部供其可靠、密封使用的位置。
  第135.91条旅客医用氧气
  (a) 除本条(d)、(e)款规定的情况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携带或者使用储存、发生或者分配医用氧气的设备,除非所携带的装置在制造上可以保证所有阀门、接头和仪表在携带和使用的过程中不会损坏,并且满足下列要求:
  (1) 该设备应当:
  (i) 由乘客携带该设备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认其满足我国或者运行所在国关于该设备制造、包装、标记、标签和维修方面的要求;
  (ii) 由合格证持有人配置该设备时,该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关于其制造、包装、标记、标签和维修方面的要求,并且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维护;
  (iii) 所有外表面无可燃污染物;
  (iv) 被恰当固定。
  (2) 当氧气以液态形式储存时,从购入新设备之日起或者从储存容器最后一次被清洗之日起,该设备应当已经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
  (3) 当氧气以国家的相应标准所定义的压缩气体形式储存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i) 当合格证持有人拥有该设备时,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维修方案维修;
  (ii) 氧气瓶中的压力不得超过氧气瓶的额定压力。
  (4) 在航空器上携带该设备时或者准备使用该设备时,应当通知航空器的机长;
  (5) 应当存放好该设备,并且使用该设备的人员应当在座位上就座,以便不妨碍接近和使用所需的任何应急出口、正常出口或者客舱中的过道。
  (b) 任何人不得、合格证持有人也不得允许任何人在距离按照本条(a)款载运的氧气储存和分配设备3米(10英尺)的范围内吸烟或者用火。
  (c) 在航空器上载有旅客时,除了在使用医用氧气方面受过训练的人员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任何人连接或者拆卸氧气瓶或者其他附属部件。
  (d) 在紧急医疗事件中由于没有其他合理可用的运输方法而参加医疗飞行的航空器,如果该次飞行所运送的人员由一名在医用氧气方面受过训练的人员陪同,则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由专业或者医疗急救机构提供的氧气设备,本条(a)款第(1)项第(i)目不适用。
  (e) 根据本条(d)款规定偏离本条(a)款第(1)项第(i)目规定的合格证持有人参加应急医疗飞行,应当在作出偏离行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合格证主管机构提交一份关于偏离所涉及运行的完整报告,在报告中包括对偏离行动的描述和偏离的原因。
  第135.93条自动驾驶仪的最低使用高度
  (a) 除本条(b)、(c)、(d)和(e)款规定的情况外,在离地高度低于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注明的自动驾驶仪失效时最大高度损失值的2倍,或者低于150米(500英尺)(取两者之中较高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动驾驶仪。
  (b) 如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之外的仪表进近设施,当离地高度低于为该程序所批准的最低下降高度之下15米(50英尺),或者低于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对进近状态下自动驾驶仪失效时所规定的最大高度损失值的2倍(取两者之中较高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动驾驶仪。
  (c) 对于仪表着陆系统(ILS)进近,如果报告的天气条件低于CCAR-91部第91.155条所规定的基本目视飞行规则最低天气标准,则当离地高度低于15米(50英尺),或者低于经批准的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对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失效所规定最大高度损失值(取两者之中较高者)时,任何人不得使用带进近耦合器的自动驾驶仪。
  (d) 尽管有本条(a)、(b)或者(c)款的规定,如果满足下列要求,局方仍可以颁发运行规范,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带自动驾驶能力的飞行控制引导系统进近至接地:
  (1) 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中没有载明该系统在自动驾驶仪失效时有任何高度损失值;
  (2) 局方发现使用该系统进近至接地不会对本条的安全标准带来其他不利影响。
  (e) 尽管有本条(a)款的规定,如果满足下列要求,局方仍可以颁发运行规范,批准在飞行的起飞和初始爬升阶段使用经批准的带自动驾驶能力的自动驾驶仪系统:
  (1) 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了经审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制;
  (2) 在到达航空器飞行手册中规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值或者局方规定的高度(两者取高者)之前,不接通该系统;
  (3) 局方发现使用该系统不会对本条要求的安全标准带来其他不利影响。
  (f) 本条不适用于旋翼机的运行。
  第135.95条航空人员的条件
  合格证持有人在完成那些应当由持有执照的航空人员实施的工作时,所使用的航空人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a) 持有适合的现行有效的航空人员执照。
  (b) 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资格要求,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135.97条用于满足近期飞行经历的航空器和设施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航空器和设施,使每个驾驶员满足近期飞行经历要求,持续保持其熟练水平,并可以用于演示以证实驾驶员可以胜任所有被批准参加的运行。
  第135.99条飞行机组成员的组成
  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航空器上所配备的飞行机组成员,应当符合航空器操作限制或者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的机组配备规定,以及本规则对所实施运行类型的机组配备规定。
  第135.101条飞行机组成员的值勤要求
  (a) 在飞行的关键阶段,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完成航空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飞行机组任何成员也不得承担这些工作。预定厨房供应品,确认旅客的衔接航班,对旅客进行合格证持有人的广告宣传、介绍风景名胜和其他与安全无关的广播,填写与运行无关的公司报告表、记录表等工作都不是航空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工作。
  (b) 在飞行的关键阶段,飞行机组成员不得从事可能分散飞行机组其他成员工作精力,或者可能干扰其他成员正确完成这些工作的活动,机长也不得允许其从事此种活动。这些活动包括进餐、在驾驶舱无关紧要的交谈、在驾驶舱和客舱乘务员之间无关紧要的通话、阅读与正常飞行无关的刊物等。
  (c) 在本条中,飞行关键阶段是指滑行、起飞、着陆和除巡航飞行以外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飞行阶段。
  第135.103条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中要求配备的副驾驶
  (a) 除本条(b)款规定的情况外,在根据仪表飞行规则(IFR)实施载客运行的航空器上,应当配备一名副驾驶。
  (b) 除按照本规则第135.99条和第135.109条的规定配备副驾驶的情况外,当航空器装备有经批准的自动驾驶仪系统并且相应的运行规范中也已批准使用该系统时,可以偏离本条(a)款的要求,无需配备副驾驶。但是,在此种情况下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应当在该厂家和型号的航空器上具有至少100小时的机长飞行时间。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使用自动驾驶仪系统代替副驾驶,应当向局方申请颁发相应的运行规范条款。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局方可以批准其使用自动驾驶仪代替副驾驶:
  (1) 该自动驾驶仪能够操纵航空器来保持飞行和进行绕三轴旋转的机动飞行;
  (2) 合格证持有人经演示证明,机长能够在合理的工作负荷下完成所有职责,使用自动驾驶仪的运行能够安全实施,符合本规则所有的运行要求;
  (3) 相应的运行规范条款中包含了局方认为出于安全考虑所需规定的使用自动驾驶仪的条件和限制。
  第135.105条客舱乘务员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运行旅客座位数(不含驾驶员座位)超过19座的航空器,应当配备一名客舱乘务员。
  第135.107条机长或者副驾驶的指派要求
  (a) 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为每次飞行指派一名机长;
  (2) 为每次需要两名驾驶员的飞行,指派一名副驾驶。
  (b) 航空器的机长应当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指派,在该次飞行的所有时间内承担机长职责。
  第135.109条II类运行中要求的副驾驶
  合格证持有人使用航空器实施II类运行时,应当指派一名副驾驶。
  第135.111条旅客占用驾驶员座位
  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所用航空器的旅客座位数(不包含驾驶员座位)不超过8座,并且按照本规则规定允许其使用一名驾驶员实施运行,则可以允许机长、副驾驶、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空检查人员和局方监察员以外的人员占用空置的驾驶员座位。
  第135.113条操纵装置的控制
  除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外,机长不得允许任何人员在按照本规则实施的飞行中操作航空器的操纵装置,任何人员也不得在这些飞行中操作航空器的操纵装置:
  (a) 合格证持有人雇佣的对该航空器具备资格的驾驶员。
  (b) 经局方批准的监察员或者委任代表,该监察员或者委任代表合格于操作该航空器,正在进行飞行检查工作,并且得到了机长的许可。
  第135.115条飞行前对旅客的简介
  (a) 在每次起飞前,载客航空器的机长应当保证所有旅客得到下述方面的口头简介:
  (1) 吸烟。每位旅客应当得到何时、何处和在何种情况下禁止吸烟的简介。该简介应当包含如下申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旅客遵守点亮的旅客信息灯、出示的标牌和因安全目的指定的禁烟区的指令,并听从机组成员的相关指令。简介还应当包括关于现行法规禁止摆弄、损伤和毁坏航空器厕所(如该航空器装有厕所的话)内安装的烟雾探测器,禁止在厕所内吸烟,以及适用时,禁止在客舱内吸烟的规定;
  (2) 安全带的使用,包括系紧和松开安全带的方法,以及在何时、何地和何种情况下应当系紧安全带。该简介应当包括如下申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旅客遵守点亮的旅客信息灯给出的指令,并听从机组成员关于使用安全带的相关指令;
  (3) 在起飞和降落前调直椅背;
  (4) 乘客登机门和紧急出口的位置和打开方法;
  (5) 救生设备的位置;
  (6) 如果本次飞行涉及延伸跨水运行,所需漂浮装置的使用和迫降程序;
  (7) 如果该次飞行涉及平均海平面高度3600米(12000英尺)以上的运行,氧气的正常和应急使用方法;
  (8) 手提灭火器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b) 在每次起飞之前,机长应当确保每位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别人帮助才能迅速撤至出口的人员和该人员的护理人员(如有)都得到了简介,被告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撤离航空器的程序。本款不适用于那些在该架航空器的上一航程飞行中已接受此简介的人员。
  (c) 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应当由机长或者其他机组成员作出。
  (d) 尽管有本条(c)款的规定,对于经审定可以载运不超过19名旅客的航空器,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可以由机长、一名机组成员或者合格证持有人指定的合格人员作出。
  (e)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本条(a)款要求的口头简介的内容印制在卡片上,卡片上的文字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中文。这些卡片应当放置在航空器上每位乘客便于取用阅读的地方。卡片上不得印有任何广告,卡片的制作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适用于使用该卡片的航空器;
  (2) 包括紧急出口的示意图和使用方法;
  (3) 包括使用机上应急设备所必需的其他指令。
  (f) 本条(a)款要求的简介可以用经批准的录音播放装置播放,应当使每位旅客在正常噪音水平环境下能清晰地听到。
  第135.117条禁止载运武器
  在合格证持有人所运行的航空器上的任何人员不得以隐秘或者公开的方式在机上放置或者随身携带武器。按照国家规定被批准携带武器的人员除外。
  第135.119条禁止干扰机组成员
  任何人员不得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上攻击、胁迫、威胁或者干扰履行机组职责的机组成员。
  第135.121条酒精饮料
  (a) 除合格证持有人所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任何人不得在航空器上饮用其他含酒精饮料。
  (b) 对于航空器上显示出醉酒状态的人员,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再为其提供任何含酒精饮料。
  (c) 对于显示出醉酒状态的人员,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允许其登机。
  第135.123条航空器在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期间食品、饮料和旅客服务设施的存放
  (a)当处于下列情形之一时,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航空器在地面移动、起飞或者着陆:
  (1)当旅客座位上放有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食品、饮料或者餐具时;
  (2)在每个旅客的食品与饮料盘和每个椅背餐桌均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3)在每个旅客服务车被固定在其收藏位置之前。
  (b)每个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按照本条给出的指令。
  第135.125条紧急情况和应急撤离职责
  (a) 对于每一型号的航空器,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每一机组必需成员指派其在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应急撤离的情况下应当履行的职责。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完成这些任务是现实可行的,并且考虑到了任何有理由预见到的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个别机组成员可能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在客货混装的航空器上,由于货物的移动机组成员不能到达客舱这样的紧急情况。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本条(a)款要求的每类机组必需成员的职责规定在本规则第135.41条所要求的手册中。
  第135.127条航空器保安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相应中国民用航空保安要求。
  第135.129条旅客告示
  (a) 航空器在地面作任何移动,以及每次起飞、着陆和机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任何时间,“系好安全带”信号应当接通。
  (b) 当“系好安全带”信号亮时,每位旅客应当系好旅客座椅安全带并保持系好状态。
  (c) 航空器在禁止吸烟的飞行航段上运行时,应当使“禁止吸烟”的告示信号灯常亮,或者在该飞行航段上出示一个或者几个“禁止吸烟”的标牌。若同时使用灯光信号及标牌,则灯光信号在整个飞行航段上应当保持常亮。
  (d) 乘坐航空器的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禁止吸烟”信号灯亮时或者“禁止吸烟”标牌出示时吸烟;
  (2) 不得在航空器厕所中吸烟;
  (3) 不得损害或者破坏航空器厕所中安装的烟雾探测器。
  (e) 当航空器在地面作任何移动,在每次起飞、着陆和机长认为必要的其他任何时间内,应当接通“禁止吸烟”信号。
  (f) 每个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为符合本条(c)款和(d)款第(1)、(2)项要求而发出的指令。
  第135.131条安全带和儿童限制装置的使用
  (a) 在航空器于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期间,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上的每个乘员均应当在经批准的座椅就座,并用单独的安全带适当系好。对于水上航空器和安装有浮筒的旋翼机在地表移动期间,将水上航空器或者旋翼机推离码头或者将其系留在码头的人员无需满足前述座位和安全带要求。对于儿童可以使用下列方法:
  (1) 2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由占有经批准座椅的成年人抱着;
  (2) 儿童可以乘坐在航空器上安全使用的儿童限制装置内,该装置可以由合格证持有人装备,也可以由该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者经该儿童父母、监护人指定在飞行中照料其安全的护理人员携带。儿童限制装置应当带有表明其安全性的标签。
  (b) 如果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者指定的护理人员请求让该儿童乘坐他们提供的儿童限制装置,当该儿童持有经批准座位的机票,或者这种座位能够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给该儿童使用,并且本条(a)款第(2)项中的要求能够满足,则该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拒绝该儿童乘坐航空器。本条并不阻止合格证持有人提供儿童限制装置,也不阻止合格证持有人遵循安全操作常规,为儿童限制装置确定最适合的旅客座椅位置。
  (c) 只有每一旅客座椅的椅背处于竖立位置,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使航空器起飞或者着陆。每个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依照本款发出的指令。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1) 为使主通道至出口的通道不受座椅靠背的妨碍而让其处于非竖立位置的情况;
  (2) 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在座位上载有货物或者坐有由于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竖直就坐的人的座椅,但其椅背不得妨碍任何旅客走向通道或者任一应急出口。
  (d) 要求装备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的座椅上的每个乘员,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都应当用这种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将乘员恰当扣紧,但在履行其正常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
  (e) 在每个无人乘坐的座椅上,若装有安全带和肩带装置,则应当将其固定好,使其不妨碍机组成员执行任务或者妨碍应急情况下人员的迅速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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