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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修正)(3)(废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3   浏览量:1059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17-01-23
  【实施日期】2017-04-01

    【修改变更】2005年9月20日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根据2017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修正

    【时间效力】已被2022年1月4日发布的《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废止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17修正)(3)
  第135.133条出口座位安排
  (a) 适用性。本条适用于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的旅客座位数10座(含)以上的航空器的定期载客运行和旅客座位数20座(含)以上的航空器的非定期载客运行。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坐在出口座位的旅客应当具备的能力,安排或者调整旅客座位并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其机群中每一种旅客座位布局的出口座位;
  (2) 在其实施旅客运营的机场旅客登机处或者确定旅客座位处,将所制定的有关出口座位旅客安排的规定提供给公众,供公众监督检查;
  (3) 在滑行或者推航空器前,至少有一名机组必需成员已经核实没有不具备能力的旅客坐在出口座位处;
  (4) 提示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阅读为其专备的出口座位旅客须知卡并进行自我对照,该卡中应当包含就座于出口座位的旅客应当具备的能力、不宜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情况、可以要求调换座位的情况以及服从机组成员安排和调整座位的义务;
  (5) 在其运行手册中规定下列内容:
  (i) 在机上安排或者调整旅客座位的人员;
  (ii) 安排或者调整座位、核实出口座位就座情况的程序;
  (iii) 在机场向公众提供信息和在机上向出口座位旅客提供出口座位旅客须知卡的内容。
  (6) 本款第(5)项所述运行手册中规定的内容得到局方批准。
  (c) 前款中的用语按照下列规定:
  (1) 出口座位是指旅客从该座位可以不绕过障碍物直接到达出口的座位和旅客从离出口最近的过道到达出口必经的成排座位中的每个座位;
  (2) 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应当具备的能力是指完成下列职责的能力:
  (i) 确定应急出口的位置;
  (ii) 认出应急出口开启机构;
  (iii) 理解操作应急出口的指示;
  (iv) 操作应急出口;
  (v) 评估打开应急出口是否会增加由于暴露旅客而带来的伤害;
  (vi) 遵循机组成员给予的口头指示或者手势;
  (vii) 收藏或者固定应急出口门,以便不妨碍使用该出口;
  (viii) 评估滑梯的状况,操作滑梯,并在其展开后稳定住滑梯,协助他人从滑梯离开;
  (ix) 迅速地经应急出口通过;
  (x) 评估、选择和沿着安全路线从应急出口离开。
  (3) 不宜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情况是指机组成员确认旅客可能由于下述原因不具备本款第(2)项所列的应当具备的一项或者多项能力:
  (i) 该人的两臂、双手和双腿缺乏足够的运动功能、体力或者灵活性导致下列能力缺陷:
  (A) 向上、向下和向两侧达不到应急出口位置和应急滑梯操纵机构;
  (B) 不能握住并推、拉、转动或者不能操作应急出口操纵机构;
  (C) 不能推、撞、拉应急出口舱门操纵机构或者不能打开应急出口;
  (D) 不能把与机翼上方出口窗门的尺寸和重量相似的东西提起、握住、放在旁边的座椅上,或者把它越过椅背搬到下一排去;
  (E) 不能搬动在尺寸和重量上与机翼上方出口门相似的障碍物;
  (F) 不能迅速地到达应急出口;
  (G) 当移动障碍物时不能保持平衡;
  (H) 不能迅速走出出口;
  (I) 在滑梯展开后不能稳定该滑梯;
  (J) 不能帮助他人用滑梯离开。
  (ii)该人不足15岁,或者如没有陪伴的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亲属的协助,缺乏履行本款第(2)项所列出的一项或者多项能力;
  (iii)该人缺乏阅读和理解本条要求的、由合格证持有人用文字或者图表形式提供的有关应急撤离指示的能力,或者缺乏理解机组口头命令的能力;
  (iv)该人在没有隐形眼镜或者普通眼镜以外的视觉器材帮助时,缺乏足够的视觉能力导致缺乏本款第(2)项列出的一项和多项能力;
  (v)该人在没有助听器以外的帮助时,缺乏足够的听觉能力听取和理解客舱乘务员的大声指示;
  (vi)该人缺乏足够的能力将信息口头传达给其他旅客;
  (vii)该人具有可能妨碍其履行本款第(2)项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适用功能的情况或者职责,例如要照料幼小的孩子,或者履行前述功能可能会使其本人受到伤害。
  (4) 可以要求调换座位的情况是指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按照出口座位旅客须知卡或者按照机组成员向旅客进行的简介进行自我对照,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向机组成员提出调换座位的情况:
  (i) 属于不宜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情况的;
  (ii) 不能确定自己是否具备应当具备的能力的;
  (iii) 为了履行出口座位处的功能有可能伤害其身体的;
  (iv) 不能履行出口座位处可能要求其履行的职责的;
  (v) 由于语言、理解等原因,不能理解出口座位旅客须知卡内容和机组成员讲解内容的。
  (d)依据本条,如果确定被安排在出口座位上的旅客很可能没有能力履行本条(b)款第(2)项所列的功能,或者旅客自己要求不坐在出口座位,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立即将该旅客重新安排在非出口座位位置。在非出口座位已满员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将一位旅客从出口座位调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一位愿意并能够完成应急撤离功能的旅客,调到出口座位上。在出口座位就座的旅客要求更换座位时,机组成员不得要求其讲出理由。
  (e) 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仅凭下列原因而拒绝运送该旅客:
  (1) 该旅客拒绝遵守合格证持有人机组成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雇员发出的、执行按照本条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的指示;
  (2) 由于身体残疾,适合于该人残障的唯一座位是出口座位。
  (f) 每位旅客应当遵守合格证持有人的机组成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雇员所给予的执行按照本条制定的出口座位限制的指示。
  第135.135条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行
  按照本规则进行水上平台飞行运行的旋翼机运营人和驾驶员应当遵守本规则附件E旋翼机水上平台运行要求中的规定。
  C章航空器与设备
  第135.141条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和设备的要求。本章的要求是CCAR-91部的航空器和设备要求的补充要求,但是,本规则不要求重复安装所要求的任何设备。
  第135.143条一般要求
  (a)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及其设备应当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适用要求。
  (b) 除本规则第135.187条规定的情况外,要求在航空器上安装的仪表和设备应当经过批准并且处于可工作状态,否则不得按照本规则运行该航空器。
  (c) 按照CCAR-91部第91.413条规定需安装的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设备,应当满足CTSO-74C(C模式)或者CTSO-C112(S模式)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性能和环境要求。
  第135.145条便携式电子设备
  (a) 从航空器为开始飞行而滑行起,直到航空器着陆后安全脱离跑道时为止,任何机上乘员不得开启和使用,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机长也不得允许其开启和使用任何具有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功能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电子设备包括:
  (1) 移动电话;
  (2) 对讲机;
  (3) 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
  (4) 合格证持有人确定会干扰航空器安全运行的其它便携式电子设备。
  (b) 除(a)款规定的外,合格证持有人确定在机上使用不会影响航空器通讯和导航系统正常工作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可以在巡航飞行阶段使用,但是在航空器起飞、爬升、下降、进近、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不得使用。
  (c) 在航空器运行期间,当机组成员发现机上乘员打开了或者正在使用可能干扰航空器安全运行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或者飞行机组成员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可能来自机上乘员所携带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机组成员应当要求携带人立即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电源。
  (d) 本条(a)款第(4)项和(b)款所述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应当由合格证持有人确定。
  第135.146 条应急定位发射机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安装应急定位发射机:
  (a) 实施延伸跨水运行的飞机应当至少安装两个经批准的应急定位发射机,且其中一个必须是自动触发工作的。
  (b) 在无人地带或者搜索、救援比较困难的地区实施运行的飞机或者旋翼机应当至少安装一个经批准的自动触发工作的应急定位发射机。
  (c) 对于按照本规则实施跨水运行的旋翼机,在临界动力装置失效的情况下,如果距岸边的距离超过旋翼机的规定性能,旋翼机无法实施安全着陆或者迫降,则其上应当至少配备两个经批准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其中一个应急定位发射机必须是自动触发工作的,另一个非自动触发工作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必须安装在救生阀内。
  (d) 上述(a)款中所要求的两个应急定位发射机中另一个非自动触发工作的应急定位发射机可以是安装在救生阀或者其他设备内的。
  第135.147条航空器验证试飞
  (a) 对于涡喷飞机或者按照型号合格审定程序要求在目视飞行规则(VFR)下配备两名驾驶员的航空器,如果该航空器或者相同制造和类似设计的航空器先前未按照本规则或者CCAR-121部实施运行,则除了该航空器的审定试飞外,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至少实施局方可以接受的25小时验证试飞,包括:
  (1) 如果批准进行夜间飞行,至少5小时夜航时间;
  (2) 如果批准实施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在模拟或者实际的仪表天气条件下至少5次仪表进近程序飞行;
  (3) 进入一定数量的局方确定的有代表性的航路和机场。
  (b) 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验证试飞的航空器上载运旅客,但可以载运那些实施试飞所必需的人员以及局方指定的观察试飞的人员。可以在验证试飞的同时实施驾驶员训练飞行。
  (c) 对于本条(a)款,如果经过下列改装,则不认为航空器具有类似设计:
  (1) 所安装的动力装置与航空器合格审定时所装的动力装置型号不具相似性;
  (2) 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重大改装影响了飞行特性。
  (d) 如果局方认为存在特殊情况,无需完全符合本条的要求,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对本条的偏离。
  第135.149条要求双套操纵装置
  对于在运行中要求两名驾驶员操作的航空器,应当装备可以使用的双套操纵装置。但是,对于型号审定只要求一名驾驶员的航空器,可以使用转移驾驶盘替代两套驾驶盘。
  第135.151条设备的基本要求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安装下列设备:
  (a) 一个可以调节气压基准的灵敏气压高度表。
  (b) 对每一个汽化器的加温或者除冰设备,或者对于压力汽化器,一个备用气源。
  (c) 对于涡喷飞机,除供在驾驶员位置使用的两套陀螺坡度-俯仰显示仪(人工地平仪)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安装第三台指示器:
  (1)由独立于飞机正常发电系统的应急备用电源供电;
  (2)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至少能继续可靠地工作30分钟;
  (3)不依赖任何其他姿态指示系统而独立工作;
  (4)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无需选择就能工作;
  (5)位于仪表板局方认可的位置上,使得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上即能清楚地看见并使用;
  (6)在使用的所有阶段均有适当照明。
  (d) 对于涡轮发动机驱动的航空器,局方要求的任何其它设备。
  第135.153条旅客广播和机组内话系统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任何驾驶员座位)超过19座的航空器应当安装有满足下列要求的设备:
  (a) 满足下列要求的旅客广播系统:
  (1) 除手持式送受话器、头戴式送受话器、麦克风、选择器开关和信号装置外,能够不依赖于本条(b)款所要求的机组内话系统而独立工作;
  (2) 按照CCAR-21部的相关规定获得批准;
  (3) 能从驾驶舱中机长、副驾驶位置处立即获取使用;
  (4) 对于每一个要求的、地板高度旅客应急出口,如果有临近的客舱乘务员座位,则该处应当安装可以供在该处就坐的客舱乘务员易于取用的麦克风。当出口间的距离允许就坐的客舱乘务员之间进行无障碍口头通讯,一个麦克风可以用于多个出口;
  (5) 客舱中可以使用该系统的每一位置上的客舱乘务员能在10秒之内使用该系统;
  (6) 广播语音应当使所有旅客座位、厕所和客舱乘务员座位和工作位置处的人员听到;
  (7) 对于运输类飞机,应当满足CCAR-25部第25.1423条的要求。
  (b) 机组内话系统,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除手持式送受话器、头戴式送受话器、麦克风、选择器开关和信号设备外,能够不依赖于本条(a)款所要求的旅客广播系统而独立工作;
  (2) 按照CCAR-21部的相关规定获得批准;
  (3) 提供驾驶舱与下列各处的双向通讯:
  (i) 每一客舱;
  (ii) 除位于主客舱地板高度外的每一厨房。
  (4) 能从驾驶舱中机长、副驾驶位置立即获取使用;
  (5) 每一客舱中至少能从一个正常客舱乘务员位置获取使用;
  (6) 客舱中可以使用该系统的每一位置上的客舱乘务员能在10秒之内使用该系统;
  (7) 对于大型涡喷飞机:
  (i) 能从足够多的客舱乘务员位置上获取使用,使得从一个或者多个这些位置上能观察到每一客舱所有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或者出口位于厨房内的情况下到这些出口的通道);
  (ii) 具有一个带音频或者视觉信号的、供飞行机组成员提醒客舱乘务员和客舱乘务员提醒飞行机组成员使用的提示装置;该装置具有使呼叫接受者能识别是正常呼叫还是紧急呼叫的功能。
  (8) 当飞机在地面时,提供地面人员和驾驶舱飞行机组成员之间的双向通讯。供地面人员使用的机内通话系统位置应当使得从飞机内看不到使用该系统的人员。
  第135.155条飞行数据记录器
  (a)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509条的要求装备经批准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并且该记录器从使用检查单开始(为飞行而起动发动机之前),到飞行结束完成最后检查单止始终连续工作。
  (b)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器分别安装一台独立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和一台独立的驾驶舱舱音记录器,或者选择装备两台组合式记录器(包括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舱音记录器)。
  (c)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509条的要求使用、检查或者评估上述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舱音记录器,遵守规定的运行限制,并按照规定保存飞行记录器和驾驶舱舱音记录器的原始信息。
  第135.157条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和旋翼机,应当安装满足下述有关话音记录器的要求:
  (a)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CCAR-91部第91.509条的要求安装飞行记录器。
  (b) 除本条(a)款的规定外, 1987年1月1日前,所有首次颁发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7000千克的旋翼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以记录飞行中驾驶舱内的声音环境。
  (c)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乘客座位数超过6人并且型号审定规定或者运行规定要求两名驾驶员的涡轮发动机为动力飞机或者旋翼机,还应当根据适用情况配备符合CCAR-23部第23.1457条、CCAR-25部第25.1457条、CCAR-27部第27.1457条或者CCAR-29部第29.1457条要求的话音记录器。
  (d)在外壳上或者靠近外壳处有经批准的水下定位装置,该装置的固定方式应当保证在发生坠毁撞击时不易分离,除非该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CCAR-121部第121.343条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相互靠近安装,在发生坠毁撞击时它们不易分离。
  (e)为遵守本条要求,可以使用具有抹音特性的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这样,在录音工作过程中,可以随时抹掉或者用其它方法消除所记录内容,但应当满足CCAR-91部第91.509条(a)款第(2)项第(iii)和(iv)目的记录要求。
  第135.159条近地警告系统
  (a)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者批准旅客座位数(不含任何驾驶员座位)为10座(含)以上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装备有经批准的近地警告系统。
  (b) 对于本条所要求的系统,飞机飞行手册应当:
  (1) 包含下列适当的程序:
  (i) 设备的使用;
  (ii) 飞行机组人员对该设备所发警告的恰当反应;
  (iii) 计划的非正常和应急情况下使设备停止工作。
  (2) 列出应当工作的所有输入源。
  (c) 除飞机飞行手册中的程序规定的外,任何人不得使本条所要求的系统停止工作。
  (d) 凡使本条所要求的系统停止工作时,应当在飞机飞行记录本中记录停止系统工作的日期和时间。
  (e) 按照本规则第135.161条安装了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的飞机,无需再安装本条要求的近地警告系统。
  第135.161条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
  (a)除经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安装经批准的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
  (1)2004年1月1日后首次在中国注册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千克或者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9座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A类TAWS系统;
  (2)所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15,000千克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A类TAWS系统;
  (3)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公斤或者批准旅客座位数超过9座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安装经批准的A类TAWS系统。
  (b)飞机的TAWS系统及其安装应满足相关的适航要求。
  (c)飞机的飞行手册中应当包含下述程序:
  (1)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的操作与使用;
  (2) 对于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的音频和视频警告,飞行机组的正确应对措施。
  第135.163条载客航空器的灭火瓶要求
  按照本规则实施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装备经批准型号的手提灭火瓶供在驾驶舱和客舱中使用:
  (a) 灭火剂的型号和数量应当适合于可能发生的火情种类。
  (b) 在驾驶舱中合适之处至少配备一个手提灭火瓶供飞行机组使用。
  (c) 旅客座位数量(不含任何驾驶员座位)超过9座以上的每一航空器的客舱中方便之处至少配备一个手提灭火瓶。
  第135.165条氧气设备要求
  (a)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非增压航空器,应当配备充足的氧气分配器和氧气,在下述不同高度飞行时按照本规则第135.89条(a)款的规定为驾驶员配备氧气,并按照下列要求为机上乘员配备氧气:
  (1) 在3000米(10000英尺)到4600米(1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飞行超过30分钟以后的那部分飞行时间内,向航空器上除驾驶员以外至少10%的其他乘员提供氧气;
  (2) 在4600米(1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飞行时,向航空器上除驾驶员以外的其他所有乘员提供氧气。
  (b)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增压航空器,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在7600米(2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飞行,向航空器上除驾驶员以外的其他所有乘员提供10分钟补充用氧,以供客舱失压需要下降时使用;
  (2) 航空器应当配备有充足的氧气分配器和氧气,使得在客舱压力高度超过3000米(10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时能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以及当客舱增压失效时,能为每位驾驶员提供本规则第135.89条(a)款规定的氧气或者为每位驾驶员供氧2小时(取两者中较大值),并且在下述飞行时为机上其他乘员提供氧气:
  (i) 在3000米(10000英尺)到4600米(1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飞行超过30分钟以后的那部分飞行时间内,向航空器上除驾驶员以外至少10%的其他乘员提供氧气;
  (ii) 在4600米(1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飞行时,向航空器上除驾驶员以外的其他所有乘员供氧1小时。但是,如果在该高度以上的任何飞行时刻,该航空器能在4分钟内安全下降到4600米(1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则仅需供氧30分钟。
  (c) 本条所要求的设备应当具有下列功能:
  (1) 使驾驶员在飞行中易于确定每个供氧源的可用氧气量以及氧气是否输送到分配组件;或者在采用个人分配装置的情况下,使每个使用者能自己决定氧气的供应和输送;
  (2) 允许驾驶员在7600米(2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自己决定使用纯氧。
  第135.167条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设备要求按照本规则在目视飞行规则下实施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至少装有下述设备:
  (a) 一个陀螺转弯速率指示器,但下述情况除外:
  (1) 如果飞机按照下列要求安装了在俯仰和横滚360的所有飞行姿态中都可以使用的第三套姿态指示仪表系统:
  (i)由独立于飞机正常发电系统的应急备用电源供电;
  (ii)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至少能继续可靠地工作30分钟;
  (iii)不依赖任何其他姿态指示系统而独立工作;
  (iv)在正常发电系统全部失效之后无需选择就能工作;
  (v)位于仪表板局方认可的位置上,使得任一驾驶员在其工作位置上即能清楚地看见并使用;
  (vi)在使用的所有阶段均有适当照明。
  (2) 如果旋翼机按照CCAR-29部第29.1303条(g)款的规定安装了第三套姿态指示仪表系统,并且该系统在俯仰±80°和横滚±120°的所有飞行姿态中都是可以用的;
  (3) 如果旋翼机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2730千克(6000磅)(含)以下。
  (b) 一个侧滑指示器。
  (c) 一个陀螺横滚和俯仰姿态指示器。
  (d) 一个陀螺航向指示器。
  (e) 一台或者数台发电机,能按照飞行中持续电负载的各种可能组合向所需设备供电以及向电瓶充电。
  (f) 对于夜间飞行:
  (1) 一套防撞灯系统;
  (2) 仪表照明灯,使所有仪表、开关和量表易于判读,灯的直射光线应当予以遮挡,避免直接射到驾驶员的眼睛;
  (3) 一个至少带两节1号电池的手电筒或者等效品。
  (g) 对于本条(e)款,飞行中持续电负载包括在飞行中持续耗电的设备,如无线电设备、电动仪表和灯等,但不包括偶尔的间歇性负载。
  第135.169条按照目视飞行规则(VFR)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无线电和导航设备要求(a) 按照本规则在目视飞行规则下实施夜间或者云上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装有双向无线电通讯设备,至少能在飞行中向40公里(25英里)外的地面台站发送或者接收信号。
  (b) 按照本规则在目视飞行规则下实施云上或者夜间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装有无线电导航设备,能从所用的地面台站接收无线电导航信号。
  第135.171条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载客运行的航空器设备要求按照本规则在仪表飞行规则下实施载客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至少装有下述设备:
  (a) 一个垂直速度指示器。
  (b) 一个大气温度指示器。
  (c) 每一空速指示器带有一个加温空速管。
  (d) 一个动力源故障警告装置或者真空指示器,用于显示每一动力源对陀螺仪表提供动力的情况。
  (e) 用于高度、空速和垂直速度指示器的一套备用静压源。
  (f)单发航空器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两套独立的发电系统,其中每一套均能向飞行中所需仪表和设备持续电负载的各种可能组合供电;
  (2) 除主发电系统外,还有一备用电瓶或者备用电源,能够提供航空器安全应急运行所必需的所有仪表和设备电负荷的150%的电能至少1小时。
  (g) 对于多发航空器,至少两台发电机分别安装在不同的发动机上,占总数一半的发电机的任何组合都应当具有足够的额定功率,能向航空器安全应急运行所必需的所有仪表和设备供电,但是对于多发旋翼机,所要求的两台发电机可以安装在主旋翼传动机构上;
  (h) 具有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套的功能的两套独立动力源,其中至少一套是发动机驱动泵或者发电机,每套都能驱动所有的由该套动力源驱动或者将由其驱动的陀螺仪表,并且在一台仪表或者一套动力源故障时不会妨碍向其余仪表提供动力源或者干扰其他动力源。但是,实施全载货运行的单发航空器只要求转弯速率指示器的动力源与侧滑、俯仰和方位指示器的动力源分开。在本款中,对于多发航空器,每一发动机驱动的动力源应当位于不同的发动机上。
  (i) 对于本条(f)款,飞行中持续电负载包括在飞行中持续耗电的设备,如无线电设备、电动仪表和灯等,但不包括偶尔的间歇性负载。
  第135.173条仪表飞行规则(IFR)或者延伸跨水运行的无线电和导航设备要求(a) 按照本规则实施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或者作延伸跨水运行的旅客座位数(不包括任何驾驶员座位)超过9座的涡喷飞机或者实施定期载客运行的多发飞机应当至少装有与所用台站相适应的下列无线电通讯与导航设备,能够在所飞航路上任何一点向至少一个地面台站发送和接收信号:
  (1) 两台无线电发射机;
  (2) 两个麦克风;
  (3) 两副耳机或者一副耳机和一个扬声器;
  (4) 一个信标台接收机;
  (5) 两台独立的导航接收机;
  (6) 两台独立的通信接收机。
  (b) 除本条(a)款规定的航空器外,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或者作延伸跨水运行的航空器应当至少装有与所用台站相适应的下列无线电通信与导航设备,能够在所飞航路上任何一点向至少一个地面台站发送和接收信号:
  (1) 一台无线电发射机;
  (2) 两个麦克风;
  (3) 两副耳机或者一副耳机和一个扬声器;
  (4) 一个信标台接收机;
  (5) 两台独立的导航接收机;
  (6) 两台独立的通信接收机;
  (7) 对于延伸跨水运行,还需要安装另一台无线电发射机。
  (c) 在本条(a)款第(5)、(6)项和(b)款第(5)、(6)项中,如果接收机任一部分的功能不依赖于另一台接收机任一部分的功能,则该接收机是独立的。但是,可以使用既能接收通信又能接收导航信号的一台接收机来替代一台独立的通信接收机和一台独立的导航信号接收机。
  (d) 尽管本条(a)款和(b)款中有要求,但局方可以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批准安装并使用单一的远程导航系统和单一的远程通信系统用于延伸跨水运行。局方在批准时需要考虑下列运行因素:
  (1) 飞行机组具备将飞机可靠地定位在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导航精度内的能力;
  (2) 所飞航路长度;
  (3) 甚高频通信的间隙时间。
  第135.175条延伸跨水运行的应急设备要求
  (a) 按照本规则实施延伸跨水运行的航空器应当携带下列设备,这些设备应当安装在有醒目标记的地方且在发生水上迫降时机上乘员易于取用:
  (1) 供航空器上每一乘员使用的、经批准的救生衣,其上配有一个经批准的救生衣定位灯。救生衣的存放应当易于为每位就坐的乘员取用;
  (2) 经批准的、具有额定浮力和容量能运载航空器上所有乘员的救生筏。
  (b) 本条(a)款所要求的救生筏应当至少配备或者包含有下列设备:
  (1) 一个经批准的救生筏定位灯;
  (2) 一个经批准的烟火信号装置;
  (3) 一套依据所飞航路适当配备的救生装具,或者下列物品:
  (i) 一个篷盖(用作帆、遮阳或者收集雨水);
  (ii) 一个雷达反射器;
  (iii) 一个救生筏修理包;
  (iv) 一个舀水桶;
  (v) 一面信号镜;
  (vi) 一支警哨;
  (vii) 一把救生筏刀;
  (viii) 一个用于应急充气的二氧化碳(CO2)气瓶;
  (ix) 一台充气泵;
  (x) 两把桨;
  (xi) 一根23米(75英尺)长的系留绳;
  (xii) 一个磁罗盘;
  (xiii) 一包染色剂;
  (xiv) 一个至少带有两节1号电池的手电筒或者等效品;
  (xv) 两天的应急食品供应,按照每人每天至少供应1000卡路里;
  (xvi) 按照救生筏额定载员,每两人1升(2品脱)淡水或者一个海水淡化包;
  (xvii) 一套钓鱼工具;
  (xviii) 一本适用于航空器飞行区域的生存指南。
  (c) 实施延伸跨水运行的航空器按照本条(a)款规定配备的救生筏应当装有一个经批准的救生型应急定位发射机。当发射机的累计使用时间超过1小时或者当已达到经批准的发射机生产厂家确定的使用寿命的50%(或者,对于充电电池,达到电池充电使用寿命的50%)时,应当更换发射机中的电池(或者如果是充电电池,重新充电)。更换的新电池或者充好电的电池的新有效期应当清楚地标注在发射机外表面。本款中的电池的使用寿命(或者充电使用寿命)要求不适用于在可能的储存期内基本上不受影响的电池(如水激活电池)。
  第135.177条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肩带的要求
  (a)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涡喷航空器或者旅客座位数超过9座(不包含驾驶员座位)的航空器应当在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置配备有经批准的肩带。
  (b) 在配备有肩带的工作位置上的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起飞和着陆时应当系紧肩带,但机组成员在履行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
  第135.179条机载雷暴探测设备的要求
  (a) 除昼间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运行的旋翼机外,按照本规则实施载客运行的旅客座位数(不包括驾驶员座位)为超过9座的航空器,应当配备有经批准的机载雷暴探测设备或者机载气象雷达设备。
  (b) 当现行有效的气象报告表明沿所飞航路预期会有机载雷暴探测设备能探测到的雷暴或者其它潜在的危险气象条件时,按照本规则在夜间目视飞行规则下实施载客运行的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驾驶员座位)超过9座的旋翼机应当配备有经批准的机载雷暴探测设备或者机载气象雷达设备。
  (c) 当现行有效的气象报告表明沿所飞航路预期会有本条(a)或者(b)款要求的机载雷暴探测设备能探测到的雷暴或者其它潜在的危险气象条件时,航空器的机载雷暴探测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方可以开始在仪表飞行规则或者夜间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运行。
  (d) 如果机载雷暴探测设备在航路上失效,则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35.41条要求的手册中针对这种情况规定的程序和指令操作航空器。
  (e)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训练、试飞或者调机飞行。
  (f) 本条要求的机载雷暴探测设备无需配有备用电源。
  第135.181条机载气象雷达设备的要求
  (a) 按照本规则实施载客运行的运输类航空器应当安装有经批准的机载气象雷达设备。
  (b) 当现行有效的气象报告表明沿所飞航路预期会有机载气象雷达设备能探测到的雷暴或者其它潜在的危险气象条件时,本条(a)款要求的机载气象雷达设备应当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方可以开始在仪表飞行规则或者夜间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运行。
  (c) 如果机载气象雷达设备在航路上失效,则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35.41条要求的手册中针对这种情况规定的程序和指令操作航空器。
  (d) 本条不适用于任何训练、试飞或者调机飞行。
  (e) 本条要求的机载气象雷达设备无需配备备用电源。
  第135.183条旅客座位数超过19座的航空器的应急设备要求(a)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旅客座位数(不包括驾驶员座位)超过19座的航空器应当装备有下列应急设备:
  (1) 一个经批准的急救箱,用于处置飞行中或者轻微事故中可能发生的伤害,该急救箱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i) 恰当固定,放在防尘、防潮和温度适宜的地方;
  (ii) 易于客舱乘务员取用;
  (iii) 至少装有下列种类和数量的有效可以用物品:
  品名数量粘性绷带,1英寸16消毒药签20阿摩尼亚吸入剂10绷带压迫器,4英寸8三角绷带压迫器,40英寸5腿部夹板,非膨胀的1绷带卷,4英寸4胶黏绷带,1英寸标准卷2绷带剪刀1防护橡胶手套或者等效非渗透手套1双(2) 一把应急斧,放置在机组易于取用但在正常运行中旅客难以接近的地方;
  (3) 所有乘员都可以看到的“禁止吸烟”和“系好安全带”信号装置。该信号装置应当在航空器地面移动、每次起飞或者着陆以及机长认为有必要的其它任何时候可以接通,“禁止吸烟”的信号装置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35.129条的要求接通。
  (b)各项设备应当按照运行规范中确定的检查周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处于持续可用状态并随时可以用于完成其预定的应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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