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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概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8   浏览量:1438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之一。通常,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管理人仅负责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工作,所以又称破产管理人,如前述概念。广义的管理人则还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承担管理、监督工 作,以及在破产程序启动后至破产宣告前临时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程序的受理阶段合并规定,管理人的工作自案件受理开始横贯三个程序,使用是广义的管理人概念,所以称为管理人,而不是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对管理人的任命、解任及报酬作了规定:

  一、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破产程序是法院主导下清理债权债务的司法程序,为了保证管理人对法院负责,依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处理有关破产事务,《企业破产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破产程序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序,选任管理人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债权人表达意志,发挥作用。但债权人会议行使异议权不能有随意性。债权人会议要求更换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这主要是指管理人不能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没有做到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是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达到选任时约定的要求;管理人不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或者能力;管理人有违法行为等。债权人会议如果认为管理人有本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另外指定管理人。

  三、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指定以及管理人报酬的确定能够公平、公正,《企业破产法》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企业破产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的效力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无效的规定

·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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