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调整程序及相关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8   浏览量:1904  
  

  一、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并在方案确定后3 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二、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三、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人会议异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就是否调整管理人报酬问题书面通知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

  四、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调整方案确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

  五、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限制范围。

  六、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人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 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八条 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后,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人民法院应当自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调整内容。

  第十条 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

  第十六条 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管理人报酬。其报酬比例总和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和仲裁处理的规定

·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的效力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无效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19712 second(s) , 61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