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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8 浏览量:1607
1、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勤勉尽责就要求管理人要恪尽职责,以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职务;忠实执行职务,就要求管理人执行职务要忠诚老实,不弄虚作假,不搞欺诈,不得利用自己的地位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牟取私利,也不得为自己牟取私利。
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接受监督的义务。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并回答询问。
3、不辞职义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4、有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权取得报酬。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 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 指定管理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