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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08   浏览量:1314  
  

  企业破产法理论中债务人财产又称为破产财团或者财团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这个概念在破产宣告前后的不同阶段,分别用了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两个不同称谓,但其本质均为法人财产,二者范围是一致的。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具有重要意义,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实体性权利,包括抵销权、撤销权以及债权人的受偿权都是围绕着债务人财产而展开的;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与数额决定了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债权人最终能够得到清偿的数额。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由以下两部分构成: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作了明确界定: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实务中,可从以下方面具体认定:

  (一)企业自有的财产,主要包括:

  (1)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这部分资产指企业现存的所有固定资产(厂房、机器、设备)和流动资产,包括注册资本、利润,主要包括企业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等。

  (2)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采矿权。

  (3)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具体包括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

  (二)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

  债务人财产包括债务人企业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为典型的财产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留置权、典权等形式。因这些物权而产生的对他人的物权请求权,当然构成债务人财产。

  (2)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

  债权有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返还请求权等。债务人企业依法取得的对他人债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利益,应属债务人财产。

  (3)应当由债务人企业行使的证券权利。

  破产宣告前,债务人企业因为票据行为、购买债券、股票等法律行为,取得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作为上述证券持有人享有的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构成债务人财产。

  (4)应当由债务人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一般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债务人企业在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即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的权利等。

  (5)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

  法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它的成员或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否已到期,凡承诺缴纳出资的法人成员或股东,只要其尚未完全向债务人企业全额缴纳出资的,均应当缴纳;债务人企业同时享有要求缴纳出资的请求权。

  (6)其他财产权利。

  凡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可以用财产价值衡量并可以变现为金钱利益的、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权利,如债务人企业享有的专有技术、商号等,也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如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亦属于债务人财产。

  (三)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根据《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包括债务人破产时没有占有但基于相关权利依法应当追回的属于债务人的动态财产,也包括债务人继续营业时新取得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属于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给付,而且这种给付通常具有等价性质。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例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或转让所得。例如房屋出租的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带来的收益以及破产财产转让价值超过其账面净值的差额部分。

  (5)继续营业的收益。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可能裁定准许债务人继续其营业,这时因企业继续经营所获收益属于债务人财产。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它包括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权利(包括无形资产权)而获得的赔偿;债务人因开办人补足注册资金所获得的财产;因债务人财产被错误执行而执行回转的财产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二)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三)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第三条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第四条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管理人的职责

· 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 管理人报酬的计酬方法及具体确定相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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