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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效力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04   浏览量:1203  
  

  《票据法》第六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效力作了专门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因为票据行为是独立的行为,同时票据是具有高度流通性的有价证券,这样规定有利于票据的流通性。

  如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张票据上进行了签章,同时在票据上签章还有完全行为能力人乙丙丁戊等等,对于此张票据上所载的责任的承担,由于甲的记载是无效的,因此甲无需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是在甲以后签章的乙丙丁戊等人应当履行自己的票据责任,同时不能够提出抗辩: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此时甲并不是不用承担所有的责任,甲还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法上的责任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 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的概念及出票人、持票人、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

· 《票据法》的适用范围

· 票据行为及其特点

· 票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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