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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上签章的法定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6-04   浏览量:1230  
 


  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行使票据权利的意思表示。其中:出票人的签章,表示出票人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权利人对票据的签章,表示了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状况;其他票据债务人对票据的签章,表示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也承担票据责任。因此,票据上的签章,对于保证票据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行使票据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法》第七条对票据的签章作了以下规定:

  (1)在票据上可以采用以下三种签章的方式: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其中:签名的方式,一般是个人可采用的方式;盖章,这是法人、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采用的方式;签名加盖章,可以加强安全性,也是法人、其他单位和个人都可采用的方式。

  (2)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种签章:除应当加盖该法人和单位的公章,还应当加盖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3)在票据上的签章,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即真实姓名。这有利于防止欺诈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上的签章作了具体规范:

  (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付结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第二十四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票据代理的条件及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的责任

· 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的概念及出票人、持票人、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

· 《票据法》的适用范围

· 票据行为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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