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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审判人员的告知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2   浏览量:1624  

  


  (1)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这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的必须程序。目的在于使当事人了解自己享有权利义务的内容,正确履行义务,不滥用诉讼权利。

  告知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书面方式,即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写明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受理案件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决定立案后,向原告发出决定立案和预交诉讼费的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决定受理后,应向被告发出的通知书。二是口头方式,如果不在通知书中记明,应当在送达通知书的同时,用口头方式告知,以便当事人及时了解诉讼权利和义务。

  (2)审判人员的告知。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的告知旨在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便于当事人有针对性地了解是否有需要申请回避的事由。

  将审判人员告知当事人后,因情事变化,审判人员需要进行调换的,应当在调换后的3日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需要进行调换的原因有很多种,如因病缺席、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调离本单位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审判人员的调换发生在庭审前的3日内,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以顺延。这样做的理由在于,从时间上讲,这样做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请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从程序上讲,这样做符合法律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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