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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683  
  

  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把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进行审理的制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何为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我国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综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必须到庭的被告主要指:其一,能够正确表达意愿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其二,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主要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知道案件情况的重要证人。如果上述人员无法在法院指定的开庭期日内到庭,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无法正常、有效地进行。同时,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不宜延期审理,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拘传当事人到庭。对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确有理由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延期审理,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回避申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在开庭前未来得及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在开庭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均可提出回避申请。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使案件无人主审,因此案件只能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重新调查、勘验、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延期审理。

  (4)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事由。这是法律的弹性规定,审判实践中的情况常常无法在法律中一一列举,因此法律规定这一弹性条款,便于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 申请撤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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