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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死亡后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23   浏览量:1146  

  


  被侵权人仅仅受到伤害、残疾,或者被侵权人作为组织仍存在的情况下,请求权人原则上是被侵权人本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被侵权人(即受害人)死亡的,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样地,被侵权人为组织,其分立、合并的,被侵权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也消失,也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请求权人都只能是被侵权人以外的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区分情况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原则上,请求权人应是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与受害人有紧密联系的近亲属,或者依靠受害人生活的其他近亲属,例如受害人生前扶养的子女、父母等。

  二是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分立是指原组织一分为二,合并是指两个组织合二为一。组织分立、合并的,都涉及分立、合并前的组织所享有的侵权请求权在分立、合并后由谁行使的问题。组织在分立、合并过程中一般都会通过合同对权利的承继者作出安排,没有作出安排的,则依据合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谁有权承继这种权利。一旦确定了承继权利者,其就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被侵权人死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支付被侵权人死亡前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的,不一定是被侵权人本身,而是其亲属、朋友或者其他人;对于丧葬费,由于受害人已经死亡,只能是其亲属、朋友或者其他人支付。若支付这些费用的是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这些近亲属当然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这些费用,若支付这些费用的并非其近亲属,而是其朋友、其他人或者某一单位的,实际支付费用的主体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请求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这些费用,但若侵权人已将这些费用赔偿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实际支付这些费用的主体就不能再向侵权人请求赔偿,而只能要求获得赔偿的近亲属返还这些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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