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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23   浏览量:1287  
  


  财产损害赔偿,是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方式。财产权益是民事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物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虚拟经济中的财产权利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应当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财产损害无论表现为何种形式,都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计算财产损害就是计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然后实行全部赔偿。

  一、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

  “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的方法,也称差额计算方法。侵害他人物权的情形,往往会由于物的损毁,导致其市场价值的减少,实践中对该损失通常用差额计算方法来确定赔偿数额。其计算公式为:损失=原物价值-残存价值。

  原物价值,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准计算,也就是说,即使起诉时或裁判时该物的市场价格上涨,被侵权人也不能以价格上涨后的物的价值要求赔偿损失;反之,如果起诉时或裁判时该物的市场价格下跌,侵权人也无权以价格下跌要求减少赔偿数额。

  残存价值的确定,在没有其他合适方法的情况下,一般要通过鉴定或评估的方式进行确定。通常情况下,对一些日常物品、饲养动物等,可以运用日常经验法则来确定。当然,对于标的物灭失的情形下,这时损害物的残存价值为零,应当认定原物的价格即为损失数额。

  二、间接损失的计算

  实践中,通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间接损失=单位时间增值效益×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

  “单位时间增值效益”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收益平均法,即计算受害人在受害之前一定时间里的单位时间平均收益值。二是同类比较法,即确定条件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同类生产者、经营者,以其为对象,计算该人在同等条件下的平均收益值,作为受害人损失的单位时间平均收益值。三是综合法,即将以上两种方法综合使用,使计算的结果更趋于客观准确。

  “影响效益发挥的时间”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形:财产的一般损坏,是从损坏发生之时到经维修为正常使用之时;财产的侵占、灭失,则从侵害发生之时,到返还、购买正常使用之时。

  三、其他合理计算方式

  “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财产损害,通常是在被侵害的财产本身没有市场价格作为计算标准时,作为补充方式运用的。“其他合理方式”的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需要通过其他立法或司法实践根据不同行业领域及不同损害等来逐步加以明确和解决。当然,对于特定侵权行为,其他法律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根据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计算。如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当首先适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单行法的规定。

  一般而言,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方式可以采用的情况下,需要考虑被侵害财产的种类、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范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确定合适的计算方式。涉及专门问题的,通过鉴定、评估来解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

· 被侵权人死亡后请求权主体的确定

· 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时死亡赔偿金的确定

·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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