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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23   浏览量:981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行为是直接的加害行为。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一、“饲养的动物”的范围

  饲养的动物必须是能够为人所占有或者控制的动物,譬如家畜、家禽、驯养的野兽、爬行动物等。自然保护区或者野生动物保护区的野兽,虽然可能为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所饲养或者管理,如定期投放食物,甚至为其生存和繁殖提供了适宜的条件和环境,但人们对它的控制力较低,因此,野生动物不能列入这里所说的“饲养的动物”。

  二、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

  饲养的动物致害责任的赔偿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管理人对动物不享有所有权,而只是根据某种法律关系直接占有和控制动物。

  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同一人时,赔偿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管束动物的义务由饲养人转移给管理人,这时的赔偿主体是管理人。至于管理人是有偿管理还是无偿管理,是长期管理还是临时管理,在所不问。

  三、构成要件

  (1)存在动物加害行为。这是指客观上发生了饲养动物损害他人的行为。一般认为,这里的“动物加害行为”属于事件而非民事行为,并不要求饲养人有意为之。如果动物致害是饲养人有意为之,则应认定为饲养人以作为形式的一般侵权,而非饲养动物特殊侵权。

  (2)产生了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被侵权人因侵害事实而遭受了实际损害。通常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3)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五、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对此应作以下理解:

  (1)只有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才可以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2)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只能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责任。

  六、举证责任

  被侵权人无须举证证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观过错,只需就侵权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举证即可。即证明动物致害事实、损害结果以及动物致害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则需举证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致害责任的承担

·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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