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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17   浏览量:528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生态破坏是指由于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损坏了自然生态环境,从而使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的生存条件发生恶化的现象。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动植物资源和渔业资源枯竭、气候变化异常、生物多样性减少等。

  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环境离不开生态,生态本身也构成环境。污染环境可能导致生态的破坏,而破坏生态也可能加剧环境污染。例如,排放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生物多样性遭受破坏,从而引发生态破坏;或者由于生态遭受破坏导致自然修复能力减弱,无法完成自我修复,因而加剧环境污染的发生。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是性质相同的两种环境损害,法律以相同的规则予以规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种侵权行为,进而使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成为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体系的两大基本形态。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被侵权人有损害、行为人有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且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破坏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直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包括没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不以是否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致他人损害的事实。这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致使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3)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人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 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的规定

· 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规定

· 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制作、保存及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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